複選題
1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其假釋申請決定,應向何者請求救濟?
(A)訴願機關
(B)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抗告
(C)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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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7), B(260), C(1880), D(700), E(45) #389714

詳解 (共 10 筆)

#1115834
681:受刑人不服法院撤銷假釋 ---> 向法院請求救濟(聲明異議)
691: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法務部)否准(=不予)假釋 ---> 得向行政法院救濟
本題考的是否准,依691可向行政法院救濟,惟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法務部作成准予假釋之處分)的前提是課予義務訴願,故AC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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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246
依J691不服行政機關(法務部)否准假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處行政訴訟應是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務部做成核准假釋之處分,故要先行訴願,所以A,C都要選。

(比較)
J691假釋前   被駁回假釋   提行政訴訟
J681假釋後   被撤銷假釋   提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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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795

No.691.假釋  駁回假釋 行政訴訟    No.681假釋   撤銷假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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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69
(A)選項對是因為:向行政法院提起之行政爭訟系指「課與義務訴訟」,而課予義務訴訟有「訴願前置主義」的規定,故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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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412
        假釋與否,關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現行假釋制度之設計,係以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假釋要件相符者,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予以假釋(刑法第七十七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參照)。是作成假釋決定之機關為法務部,而是否予以假釋,係以法務部對受刑人於監獄內所為表現,是否符合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而為決定。受刑人如有不服,雖得依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參照)。從而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而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審理。然究應由何種法院審理、循何種程序解決,所須考慮因素甚多,諸如爭議案件之性質及與所涉訴訟程序之關聯、即時有效之權利保護、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等,其相關程序及制度之設計,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以下有關規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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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505
假釋否准是法務部-是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處分-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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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27
((((撤銷假釋,不能提行政訴訟))))...
(共 4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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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485

假釋=駁回=訴願、行政訴訟

假釋=撤銷=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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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26
受刑人先向法務部申訴,再向行政法院提出課與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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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88
哈哈 小弟學疏才淺 訴願我就不知道 釋字691只說明向監獄"申訴"不符救濟原則,故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題我認為是課予義務訴訟 但監獄的申訴是否視為訴願就真的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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