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不得於夜間為之
(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C)義務人死亡時,得逕對其遺產執行之
(D)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暫予留置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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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738), C(5703), D(145), E(0) #389724
統計: A(75), B(738), C(5703), D(145), E(0) #389724
詳解 (共 10 筆)
#2661956
(A)一律不得於夜間為之 => 不得於夜間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 逾期仍不履行,即可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D)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暫予留置24小時。
補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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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797
(B)其執行須俟行政處分確定後方得為之 ----------(X)
執行法第11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仍不履行,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下命處分做成即有執行力,不需等到"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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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292
(A)執行法第5條: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B)執行法第11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仍不履行,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C)執行法第15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執行法第17條:管收不得逾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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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642
B應該改成逾期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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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184
| 第 11 條 |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 關移送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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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449
(D)
第六項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二、顯有逃匿之虞。
第七項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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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51
| 第 5 條 |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 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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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834
D更正: 訊問及暫予留置不得逾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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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292
D暫予留置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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