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國家對於人民因信賴政府機關之公權力行為而受有損害,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可能採取之措施不包括:
(A)存續保護
(B)補償保護
(C)不溯及既往或其他過渡措施
(D)責令應負責任公務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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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510), C(525), D(4891), E(1) #389673

詳解 (共 9 筆)

#1106550



信賴利益值得保護,各行政行為之適用:

一、違法受益處分撤銷


  1. 人民信賴利益大於公益→採存續保護。(AP§117)

    (AP§117)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2. 公益大於人民信賴利益時→採財產保護。(AP§120)


(AP§120)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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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123
我的理解是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若公務員有故...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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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018
釋字第五七四號解釋

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與法安定性三項原則之間的關係
不溯既往是法安定原則的當然結論,必定是基於信賴保護的目的考量,方才得有例外,亦即法安定原則決定法律不溯及既往,而信賴保護原則調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適用範圍。例如在藉由過渡條款或例外條款限縮不溯既往原則的適用範圍時,可以區分對實質法秩序或實證法秩序的信賴,對實質法秩序的信賴,可以只設定落日條款,給予緩衝調整期間,而不必對於過去的事實例外不溯及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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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447
"補償"應該是§126;
求"存續","不溯及既往","過渡措施"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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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96

題目沒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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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41
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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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436
國賠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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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201
損害賠償,損失補償。題目是"損害",B應...
(共 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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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380

A存續保護:在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大於公益的前提下,維持信賴基礎之法律效力或實現信賴基礎之內容之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123條參照)。


(B)補償保護:若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則可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0、126條參照)。


(C)不溯及既往或其他過渡措施:例如釋字第577號:「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三十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使菸品業者對於該法制定生效前已進入銷售通路之菸品、得及時就其 法定標示義務預作準備,不致因法律變更而立即遭受不利益而六個 月期限,亦尚不致使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難以實現,此項過渡期間之規定,符合法治國家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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