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國家對於人民因信賴政府機關之公權力行為而受有損害,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可能採取之措施不包括:
(A)存續保護
(B)補償保護
(C)不溯及既往或其他過渡措施
(D)責令應負責任公務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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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510), C(525), D(4891), E(1) #389673
統計: A(290), B(510), C(525), D(4891), E(1) #389673
詳解 (共 9 筆)
#1106550
信賴利益值得保護,在各行政行為之適用:
一、違法受益處分的撤銷
人民信賴利益大於公益→採存續保護。(AP§117②)
(AP§117)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公益大於人民信賴利益時→採財產保護。(A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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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018
釋字第五七四號解釋
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與法安定性三項原則之間的關係
不溯既往是法安定原則的當然結論,必定是基於信賴保護的目的考量,方才得有例外,亦即法安定原則決定法律不溯及既往,而信賴保護原則調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適用範圍。例如在藉由過渡條款或例外條款限縮不溯既往原則的適用範圍時,可以區分對實質法秩序或實證法秩序的信賴,對實質法秩序的信賴,可以只設定落日條款,給予緩衝調整期間,而不必對於過去的事實例外不溯及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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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447
"補償"應該是§126;
求"存續","不溯及既往","過渡措施"的法源
求"存續","不溯及既往","過渡措施"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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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96
題目沒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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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41
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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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436
國賠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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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380
A存續保護:在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大於公益的前提下,維持信賴基礎之法律效力或實現信賴基礎之內容之謂(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123條參照)。
(B)補償保護:若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則可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0、126條參照)。
(C)不溯及既往或其他過渡措施:例如釋字第577號:「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三十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使菸品業者對於該法制定生效前已進入銷售通路之菸品、得及時就其 法定標示義務預作準備,不致因法律變更而立即遭受不利益而六個 月期限,亦尚不致使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難以實現,此項過渡期間之規定,符合法治國家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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