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並非享有判斷餘地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A)兩個商標是否近似
(B)考試評分事項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評量
(D)由法律所設置之獨立合議制機關所判斷之事項
統計: A(2199), B(273), C(187), D(1033), E(0) #389664
詳解 (共 7 筆)
白話文版
1、判斷餘地之意義:係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作成行政決定時,由於法律之構成要件所採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無論在解釋上或涵攝上,均可能欠缺明確性。且由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須經過評價及估測之程序,不同之法律適用者詮釋法律所產生之結果,有時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即難期待其一致。在此一情形之下,法院對於行政行為之審查產生相對性,即承認在特定範圍之內,法院無法加以審查,此即為所謂之「判斷餘地」。
2、判斷餘地的範圍:
(1)不可替代之決定(即「高度屬人性決定」):係指行政決定涉及高度屬人性之價值判斷,例如:國家考試評分(請參考釋字第319號)、學生學業評量(請參考釋字第382號)、公務人之人事考評(請參考釋字第491號)。
(2)獨立專家或委員會作成之評價決定: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決定,有時涉及有關文化、倫理、宗教之價值判斷,而牽涉主觀之價值判斷,為確保其客觀公正,法律如規定應由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之委員會進行獨立判斷決定,則法院應予以尊重,例如:大學教師升等之評審等。另行政事務的決定由具有獨立職權的委員會所為者,多半具有「準司法」的性質,法院原則上亦應尊重之,例如:公平會、NCC之決定等。
(3)預測性或評估性之決定:係指關於自然科學、環境生態、科技或經濟領域之決定,因其多少涉及「風險評估」,宜由行政機關作專業之決定,例如:「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就開發案對生態環境影響之預測。
(4)高度政策或計畫性決定:係指行政事務若牽涉高度政策性之決定或擬作行政計畫,其具有形成未來發展之作用,適合由行政部門來形成決定,例如:是否開放外籍勞工進入我國工作等。
(5)高度專業之技術性決定:例如:核能發電廠之設立許可,由於法院並無充分的配備,足以對於棘手的技術問題加以決定,故司法也應尊重行政部門的專業決定。
擷取自小寶大大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44095
判斷餘地的範圍:高度屬人性決定、高度科技性、計畫性政策、獨立專家委會員之決 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有關「里長任期屆滿應改選,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里長改選屬地方自治事項
(B)特殊事故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故賦予法院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
(C)中央監督機關得對地方延期改選之決定進行合目的性監督
(D)中央監督機關撤銷地方政府之決定,屬上級對下級之職務監督,故地方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0 年 - 100年地方三等#7197答案:A
B:給行政機關判斷餘地
C:僅就適法性監督cf合法性:違法與否 合目的性:當與不當(比例原則)
D:屬公法上爭議,可循行政爭訟救濟
白話點來說,行政機關在這方面具有他的專業性,司法不宜介入審查
例如典試委員對考試的評分,要予以尊重而不能叫法官來幫他改分數
其實這題的題目我有點看不太懂耶???
『非享有判斷餘地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這題指的是『以行政機關』的立場來看嗎?
所以才會是ohya Jin所說的那個行政機關不享有判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