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警察對於意圖自殺者加以管束,以救護其生命,是何種行政執行方法?
(A)即時強制
(B)急速處分
(C)暫時處分
(D)直接強制
統計: A(12536), B(43), C(140), D(498), E(0) #492125
詳解 (共 7 筆)
我把A和D搞錯以下為本人的小見解:
即時強制:係行政機關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對並無違反行政義務之人,仿似強制執行的方法所採行之緊急措施,通常屬於警察職權中之危害處理與控制之職權,故又稱「警察強制」。
應請參閱行政執行法第36條
直接強制:
當人名有義務行為而預期不履行時~機關可以施以"間接強制"手段
如~代履行、怠金
代履行:如機關請私人公司代為猜除違章建築
怠金:連續科處之金錢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或"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難達成執行目的時〞機關得採取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搜尋於知識家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更詳細的說明你可以看行政執行法相關法條,我就簡單舉例說明間接強制:行政機關要求違建戶自行拆除,但民眾不拆,行政機關就派人來「代替民眾」拆,之後再向民眾收錢。直接強制:對違反規定的業者直接斷水斷電。即時強制:例如對於站在高樓上想要跳樓的人,強迫抱他下來,並且可能暫時限制他的行動,避免造成他生命喪失。
直接強制:以未履行行政法義務為執行名義。
即時強制:為防止犯罪、危害、避免急迫危害,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可依職權即時強制,不需要執行名義。
一、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意義
1 .直接強制: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時,由執行機關對其人或其物,使用人身實力、輔助器具或武器,以實現履行義務之同一狀態之執行方式者。換言之,直接強制乃執行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義務之義務人,直接就其身體或財產,加諸「物理上之實力」,使其產生與履行相同之狀態。
2.即時強制:又稱「警察強制」或「立即強制」,此概念初由警察法中發展而成,故又可稱「警察法上之即時強制」。係指前提上,並無一應強制履行之行政法義務之存在,而是為防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且有即時處分之必要時,此時行政機關於法定權限範圍內,所採取之強制措施。
二、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區別
1.是否以不履行義務為前提:直接強制以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為前提,即時強制不需具備此一前提要件。
2.需否經告戒程序不同:實施直接強制方法之前,除非有緊急之情事外,原則上應預為告戒,以事先使人民知悉其不履行義務時所衍生之效果(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參照);至於即時強制則無此要求。
3.是否以維護公益為必要: 直接強制不必然以維護公益為必要;即時強制則以公益維護為優先(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參照)。
4.手段不同:直接強制之手段,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包括扣留、收取交付、解除佔有、收繳、註銷證照......等情形;即時強制之方法則依同法第36條規定,分為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及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5.是否具備補充性: 直接強制之實施,原則上應適用間接強制優先原則,換言之,具有備位性(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參照);至於即時強制則無此規定之適用。
6.對實施措施機關之救濟: 即時強制係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不得已採取之必要處置,且有保障公益與私益之目的。然官署實施即時強制措施對於無辜之第三人難免造成其損失,對於無辜之第三人難免造成其損失,基於公平原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自當予以適當之補償。爰於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可能會構成損失補償。然直接強制並無此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