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以及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何種方式為之?
(A)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B)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C)公示送達
(D)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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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01), C(1254), D(4106), E(0) #492129
統計: A(73), B(101), C(1254), D(4106), E(0) #492129
詳解 (共 8 筆)
#743454
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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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950
公告是針對不特定人,公示是針對特定人,以下我來舉例子。
例如某人建造了一間小木屋,依民法來說,是原始取得,但未向地政事務所登記,有一天地政事務所要對此屋作行政處分,但是不知道登記人是誰,所以只好公告。
某甲為通輯犯,目前在逃亡中,不知去向,所以行政機關使用公示的方式,予以讓大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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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295
不特定人=>公告送達
住居所無人(居住)=>寄存送達
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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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919
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公告→不特定人
公示→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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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289
不特定人--->不知道該向誰送達--->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特定人--->知道向誰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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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441
特工
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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