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行政執行採取最小侵害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相比較,不得顯失均衡。稱為何原則?
(A)狹義比例原則
(B)適當性原則
(C)必要性原則
(D)侵害最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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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1), B(464), C(718), D(326), E(0) #492127

詳解 (共 4 筆)

#743443

行政程序法第7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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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090

(承2F   多了一些敘述)

行政程序法第7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小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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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83
(B)適當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C)必要性原則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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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875
看看這樣會不會比較好記。口訣:沒有益,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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