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我國釋憲實務的實踐,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A)警察對人實施臨檢,必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原則上不得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B)財政部接管經營出現危機的基層金融機構,考量到此一危機影響金融經濟甚鉅,財政部的接管決定,必須經過高度嚴格的聽證程序,方得作成
(C)大法官認為公務員已享有優厚的身分保障,故關於公務員免職的程序,僅須經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並通知其陳述意見即可
(D)決定一項行政行為程序正當性要求高低的因素,除須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等因素綜合判斷認定之,至於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則不得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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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82), B(2208), C(300), D(1104), E(0) #430549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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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釋字第488號
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係為保障存款人權益,並兼顧金融秩序之安定而設,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四款雖亦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授權之依據,惟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之考量,法律規定之實體內容固不得違背憲法,其為實施實體內容之程序及提供適時之司法救濟途徑,亦應有合理規定,方符憲法維護人民權利之意旨;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命令,為適當執行法律之規定,尤須對採取影響人民權利之行政措施時,其應遵行之程序作必要之規範。前述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及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所定之各種措施,對銀行、信用合作社之股東(社員)、經營者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既皆有重大影響,該等法規僅就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加以規定,未能對
作成處分前,如何情形須聽取股東、社員、經營者或利害關係人陳述之意見或徵詢地方自治團體相關機關(涉及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經營之金融機構)之意見設置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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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977
B錯在緊急不識法等到你高度嚴格聽證程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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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15
C.釋字第 491 號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委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指定者及由票選產生之人數比例應求相當,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為妥善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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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424
A.釋字第 535 號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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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251
除了陳述意見之外,還要有處分書、設立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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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800
B請參照釋字第488號-應改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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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813
(C)大法官認為公務員已享有優厚的身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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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462
(B) 聽取相關利害人士陳述意見或諮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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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656
「必須經過高度嚴格的聽證程序,方能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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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202

B錯在緊急不適此法
等到你高度嚴格聽完,已來不及。

出現金融危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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