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上權為用益物權
(B)地上權可時效取得
(C)地上權原則上可讓與
(D)地上權原則上不可拋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2), B(1562), C(644), D(6708), E(0) #430550
統計: A(642), B(1562), C(644), D(6708), E(0) #430550
詳解 (共 10 筆)
#1220940
重新整理M大資訊
Miu Lin 大二上 (2013/07/01 14:59):42人 簡言之 有地租才有拋棄的後續問題
有支付地租所以可整理如下:
1.有期限→付三年 (不可歸責地上權人→付1.5年)
2.無期限→一年前通知或付一年 (不可歸責地上權人→付0.5年)
3.可歸責土地所有權人→隨時亦免支付
無支付地租者→隨時可拋棄
摩友們可以一起看看這樣整理起來有沒有需要訂正修改的地方 多多指教
136
4
#2767627
第834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76
0
#680301
(D) 民法第834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57
1
#694448
37
0
#897925
| 第838條 |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
34
0
#679371
無租付租約規定,才得拋棄
23
2
#3164348
所謂用益物權,就是不擁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進行收益使用的一種權利。除用益物權外,還可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契約,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權。因此,用益物權與租賃權共同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
資料來源:https://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616-%E7%94%A8%E7%9B%8A%E7%89%A9%E6%AC%8A%E3%80%81%E6%93%94%E4%BF%9D%E7%89%A9%E6%AC%8A%E3%80%81%E7%89%A9%E4%B8%8A%E4%BB%A3%E4%BD%8D%E6%80%A7%E3%80%81%E5%85%B8%E6%AC%8A%E3%80%81%E5%B0%8D%E4%B8%96%E6%80%A7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