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上權為用益物權
(B)地上權可時效取得
(C)地上權原則上可讓與
(D)地上權原則上不可拋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2), B(1562), C(644), D(6708), E(0) #430550

詳解 (共 10 筆)

#1220940
重新整理M大資訊
Miu Lin 大二上 (2013/07/01 14:59):42    
簡言之 有地租才有拋棄的後續問題
有支付地租所以可整理如下:
1.有期限→付三年 (不可歸責地上權人→付1.5年)
2.無期限→一年前通知或付一年 (不可歸責地上權人→付0.5年)
3.可歸責土地所有權人→隨時亦免支付
無支付地租者→隨時可拋棄

摩友們可以一起看看這樣整理起來有沒有需要訂正修改的地方  多多指教
136
4
#680414
簡言之 有地租才有拋棄的後續問題所以可整...
(共 1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1
12
#2767627

第834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76
0
#680301
(D) 民法第834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57
1
#694448

民法 835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37
0
#897925
第838條 地上權人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34
0
#680407
地上權定有期限,有地租約定者→地上權人得...
(共 1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8
1
#679371
無租付租約規定,才得拋棄
23
2
#701142
這樣應該會更清楚!!1.有期限→三年 (...
(共 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3164348

所謂用益物權,就是不擁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進行收益使用的一種權利。除用益物權外,還可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契約,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權。因此,用益物權與租賃權共同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

資料來源:https://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616-%E7%94%A8%E7%9B%8A%E7%89%A9%E6%AC%8A%E3%80%81%E6%93%94%E4%BF%9D%E7%89%A9%E6%AC%8A%E3%80%81%E7%89%A9%E4%B8%8A%E4%BB%A3%E4%BD%8D%E6%80%A7%E3%80%81%E5%85%B8%E6%AC%8A%E3%80%81%E5%B0%8D%E4%B8%96%E6%80%A7

17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46338
未解鎖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
(共 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