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
(A)提供擔保、限制住居
(B)拘提、管收
(C)禁止命令
(D)科處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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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206), C(878), D(1805), E(0) #389689
統計: A(180), B(206), C(878), D(1805), E(0) #389689
詳解 (共 10 筆)
#580817
A-C均屬行執法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的執行種類
D則為第三章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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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32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 禁奢條款=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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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062
C.參考: 管收,是逼人吐錢還債的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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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006
科處怠金是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中的間接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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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063
不可代替行為及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為:
(A)對義務人之財產查封(B)對義務人拘提管收(C)代履行(D)怠金
94 年 - [法學緒論] 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高等三級#3169答案:D
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代履行是可以幫對方(對方負有義務而不為)做的 事後可能要向對方收費
怠金就是行政機關不方便替對方做的 例如要求店家在室內設置逃生設備及消防器材
既然不能幫妳裝 只好一直罰妳錢 強迫你裝 所以答案就是怠金--不可代替行為的行政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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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996
怠金= > 執行罰,期限內改進,否則罰到改進為止。如違章建築
罰緩= > 秩序罰,觸犯行政法法規規所使用。如闖紅燈
罰緩= > 秩序罰,觸犯行政法法規規所使用。如闖紅燈
罰金= > 觸犯刑法法規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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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218
禁奢條款=禁止命令
欠繳稅款或罰鍰不繳,如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行政執行處得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其為特定的消費或投資行為
怠金是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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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34
所以行為不行為的處理方式是科處怠金
但是若為金錢給付不履行時 就是直接強制囉
但是若為金錢給付不履行時 就是直接強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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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10
科處怠金=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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