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如何處理?
(A)應以裁定駁回之
(B)應以判決駁回之
(C)應以口頭駁回之
(D)應以行政處分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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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8), B(959), C(25), D(162), E(0) #389687

詳解 (共 10 筆)

#551263
第 200 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 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 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 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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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639
訴願審查是【先程序,後實體】
程序上不合法→訴願不受理
實體上無理由→訴願駁回
如果程序上不合法當然就不用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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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236
合不合法:裁定
有無理由: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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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12
4FShuo Jiang Weng 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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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585
不才無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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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380
我的記法:先程序後實體,其中程序為合法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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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082
不合法裁定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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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659
行訴5+行訴200 一起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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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495
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 行政法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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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718
我想問一下,所謂的不合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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