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比較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A)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B)第二審程序,以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原則,以不得提出為例外;第三審程序則完全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第二審判決,以經必要言詞辯論為原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第三審判決,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以經言詞辯論為例外
(D)第二審為事實審,得為事實之調查;第三審為法律審,完全不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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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5), B(165), C(628), D(167), E(0) #1402064

詳解 (共 10 筆)

#2365196

(A)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 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正確

(B)第二審程序,以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原則,以得提出為例外;第三審程序則完全原則上不得提出新 攻擊或防禦方法 

(C)第二審判決,以經必要言詞辯論為原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第三審判決,以經言詞辯論為原 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 

(D)第二審為事實審,得為事實之調查;第三審為法律審,完全不得調查事實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 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 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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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 436-28 條當事人於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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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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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573

(A)第 460 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B)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C)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
第 453 條
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D)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事實審

法院審理各種訴訟案件,是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審判活動重點的訴訟審級。法院對被告行使審判權時,可以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審判謂之事實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事實審之相對應者為法律審最高法院),法律審只能以下級審(高等法院)認定之事實為基礎,審理該案適用法律有無錯誤。

  • 事實審:法院負有調查、認定事實的義務
  • 法律審:法院只審查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而不再調查、認定本案有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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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8261
15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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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第二審程序436-63 準用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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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403
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第三審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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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954
不好意思更正,第三審準用第二審,因此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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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290

比較
刑訴

第 389 條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民訴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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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393

第三審能不能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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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09494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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