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下列何者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救濟方法?
(A)請求繼續審判
(B)就原有之法律關係另行起訴
(C)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D)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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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6), B(91), C(1989), D(99), E(0) #1402067
統計: A(696), B(91), C(1989), D(99), E(0) #1402067
詳解 (共 9 筆)
#3830148
所以,
調解,無效或得撤銷,救濟方法: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和解,無效或得撤銷,救濟方法 : 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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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228
和解 跟調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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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597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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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495
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二項
和解: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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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413
看半天,結果§380是和解,本題是調解!!
如果只看最佳解應該會錯的很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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