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某公司對其董事提起解任董事之訴,公司為避免該董事繼續執行職務,而對公司造成重大之損害,得依下列何種保全程序聲請為保全處分?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D)證據保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582), C(2264), D(41), E(0) #1402068
統計: A(38), B(582), C(2264), D(41), E(0) #1402068
詳解 (共 10 筆)
#3990191
被主管機關命停工==>停止執行
避免該董事繼續執行職務==>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擔心刑事調查承序延宕太久將導致其遭學校退學==>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當事人欲參加國家考試,其報名被拒絕==>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戶籍法要求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換發身分證之規定==>暫時處分暫停執行
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定暫時狀態處分
40
0
#1586331
第538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9
0
#5569072
速解:
假處分:限於給付訴訟,沒有急迫性。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不限訴訟類型,有急迫先實現必要(急迫、重大原則)。
某公司對其董事提起解任董事之訴(非給付之訴),公司為避免該董事繼續執行職務,而對公司造成重大之損害,得依下列何種保全程序聲請為保全處分?
(A) 假扣押
(B) 假處分
(C)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D) 證據保全
22
0
#4128604
請問 7F
避免該董事繼續執行職務==>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而答案是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差一個字,意思也是一樣的嗎??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什麼?
實務常見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適例,如暫時禁止公司董事、監察人行使職權、暫時禁止離職員工到其他同類型公司上班、暫時營業秘密保密之行為等等,在婚姻事件程序,如夫妻間就子女的監護已生爭執,也可為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命夫或妻暫行監護子女。
10
0
#5536604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3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