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事件之司法爭訟程序與審判權,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之懲戒法庭審理
(B)律師懲戒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C)國家賠償事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D)受免職之行政懲處處分者,由行政法院審理之
統計: A(69), B(2099), C(264), D(508), E(0) #342902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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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的「免職」指的是行政機關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規所作的行政處分(例如年終考績丁等免職),這與(A)選項中由懲戒法院處理的「懲戒處分」(如撤職)不同。
- 對於行政機關所作的免職行政處分不服,公務員應循行政訴訟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通常是撤銷訴訟)。
(A) 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之懲戒法庭審理→懲戒法院組織法§4Ⅰ參照
(B) 律師懲戒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錯誤,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機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
(C) 國家賠償事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國家賠償法§12
(D) 受免職之行政懲處處分者,由行政法院審理之→
1.免職為行政處分(參照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陸、考核獎懲→二、平時考核懲處→(三)申誡以上之懲處改認行政處分)
2.針對行政處分之救濟:復審(§25)→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72)
1.懲戒法院組織法
§4Ⅰ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律師懲戒事件:關於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機關,律師法設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屬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內。依NO.378意旨,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得再向行政法院起訴,蓋本解釋確認此一懲戒委員會具有職業法院之性質,乃特別行政法院之一種。
3.國家賠償法
§12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
4.公務人員保障法
(1)§25Ⅰ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相當於訴願的程序)。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2)§72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註:
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
請求救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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