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事件之司法爭訟程序與審判權,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之懲戒法庭審理
(B)律師懲戒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C)國家賠償事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D)受免職之行政懲處處分者,由行政法院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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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099), C(264), D(508), E(0) #3429022

詳解 (共 4 筆)

#6383894
下列事件之司法爭訟程序與審判權,何者錯誤?
(A) 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之懲戒法庭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及《法院組織法》規定,公務員的懲戒案件(如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專責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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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律師懲戒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1. 依據《律師法》及相關規定,律師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應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2. 復依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法院之終審裁判相當於訴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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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家賠償事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因此,國家賠償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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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免職之行政懲處處分者,由行政法院審理之✔️
  1. 這裡的「免職」指的是行政機關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規所作的行政處分(例如年終考績丁等免職),這與(A)選項中由懲戒法院處理的「懲戒處分」(如撤職)不同。
  2. 對於行政機關所作的免職行政處分不服,公務員應循行政訴訟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通常是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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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239

(A) 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之懲戒法庭審理→懲戒法院組織法§4Ⅰ參照

 

(B) 律師懲戒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錯誤,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機關為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

 

(C) 國家賠償事件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國家賠償法§12

 

(D) 受免職之行政懲處處分者,由行政法院審理之→

1.免職為行政處分(參照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陸、考核獎懲→二、平時考核懲處→(三)申誡以上之懲處改認行政處分)

2.針對行政處分之救濟:復審(§25)→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72)

 

 

1.懲戒法院組織法

§4Ⅰ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律師懲戒事件:關於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機關,律師法設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屬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內。依NO.378意旨,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得再向行政法院起訴,蓋本解釋確認此一懲戒委員會具有職業法院之性質,乃特別行政法院之一種。

 

3.國家賠償法

§12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

 

4.公務人員保障法

 

(1)§25Ⅰ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相當於訴願的程序)。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2)§72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註:

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

請求救濟:提起行政訴訟

 

5.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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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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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4569

AI 解析

律師懲戒事件的審理機關分為兩級:
律師懲戒委員會(初審)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
初審由高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律師組成,覆審則由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律師及學者組成。
其決議是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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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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