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A)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B)律師懲戒之覆審
(C)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D)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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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3), B(107), C(487), D(204), E(0) #3429019

詳解 (共 5 筆)

#6383931
下列何者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A) 稅捐稽徵法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
  1. 訴願之先行程序是指在提起訴願前,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先經過的行政救濟程序,目的是讓行政機關有機會自行檢視並糾正其決定
  2.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3. 復查訴願的法定先行程序

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 

I.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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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律師懲戒之覆審❌
  1. 依據《律師法》及相關規定,律師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應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2. 復依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法院之終審裁判相當於訴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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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
  1.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是針對行政執行程序(如強制執行)提出的救濟手段,屬於執行程序內的獨立救濟程序,而非訴願的先行程序。
  2. 若不服聲明異議的決定,當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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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再申訴❌
  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公務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可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若不服申訴決定,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2. 再申訴屬於獨立的行政救濟程序,其決定具有最終性,當事人若不服,需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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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142

(A)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訴願之先行程序

(B) 律師懲戒之覆審→律師懲戒覆審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得再向行政法院起訴,NO.378參照

(C)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視同訴願決定,而其救濟名稱非為訴願)

(D)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再申訴→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視同訴願決定,而其救濟名稱非為訴願)

 

 一、訴願之先行程序=提起訴願前之程序=訴願前置程序(老一輩老師用法)

訴願之先行程序意涵:訴願之先行程序,係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所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份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份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1.依政府採購法§75之異議。

2.學生退學案件之申訴。

3.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4.海關緝私條例之復查。

5.專利法之再審查。

6.兵役施行法之復核。

7.藥事法之復核。

8.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審議。

9.商標法之異議、評定。

10.貿易法之聲明異議。

11.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12.民健康保險爭議案件之審

 

二、訴願前置主義及相當於訴願之程序(=視同訴願決定,而其救濟名稱非為訴願):

訴願前置主義之意涵:係指行政訴訟之提起,原則上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訴願管轄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之謂,例如依行政訴訟法§4及§5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採訴願前置制度,理由有三:一、行政法令不乏涉及高度專業者,經由訴願程序可藉助行政機關專業人員之專業知識經驗,解決紛爭;二、一般民眾多不諳法律,缺乏訴訟經驗,欲遵循嚴格訴訟程序以進行法庭活動,殊屬困難,而訴願程序較為簡便迅捷,先由行政機關以簡單程序審理,除使行政機關有自省機會,如此既可免當事人之訟累,復可減輕行政法院之負擔,從便民觀點而言,有其存在價值;三、行政訴訟採訴願前置主義,亦有司法權尊重行政權之積極意義。

 

1.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或再申訴決定。(若不服復審或再申訴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72、NO.785參照)

2.行政訴訟法§4訴願經3個月未決定。

3.專門職業人員之建築師、技師、醫師、會計師懲戒不服之程序。

※NO.295: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之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申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若不服審決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4.依政府採購法§83對申訴之審議判斷。

5.行政執行法§9之聲明異議

6.教師法§42之再申訴。

7.NO.755: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之申訴。

 

三、律師懲戒事件:關於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機關,律師法設有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屬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內。依NO.378意旨,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於終審判決,不得再向行政法院起訴,蓋本解釋確認此一懲戒委員會具有職業法院之性質,乃特別行政法院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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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6738
訴願之先行程序為人民對處分不服時,要求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前,先向原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 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訴願先行程序之名稱,依各行政程序而有所不同,例如異議、不服、復查、複核、審議、申複、再審查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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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擬的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第8條則擬議有條件准予經過聲明 異議程序後,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因此不 必再經過訴願程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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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5936
為訴願之先行程序(A)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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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A)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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