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訴願之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B)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C)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D)訴願決定原則對於參加人有拘束力。但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不受訴願決定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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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73), C(152), D(2610), E(0) #3429020
統計: A(103), B(73), C(152), D(2610), E(0) #3429020
詳解 (共 4 筆)
#6384356
關於訴願之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訴願法第 28 條第1項,有利參加
與訴願人有相同利害關係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程序,屬於「有利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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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參加訴願) I.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A)。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II.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B)。 |
(B)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訴願法第 28 條第2項,不利參加
訴願決定若會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且影響第三人權益,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第三人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這是為了保障第三人權益,屬於「不利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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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訴願法第 29 條第1項
依《訴願法》第29條第1項,參加訴願應以書面提出申請,寫明理由及參加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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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29 條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為之) I.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C)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II.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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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訴願決定原則對於參加人有拘束力。但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 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不受訴願決定效力所及❌訴願法第 31 條
- 訴願決定原則上對參加人有拘束力,即使被通知或允許參加但未實際參加者,仍會受其效力所及。
- 也就是說:只要具備參加可能(被通知或被允許),其後果仍然拘束該人,否則參加制度將失去其法律穩定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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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31 條 (訴願決定對參加人亦有效力) 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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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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