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甲以共有人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
(B)甲遭乙、丙共同毆傷,因此以乙、丙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C)繼承人甲、乙以丙為被告,請求丙返還其對被繼承人所積欠借款
(D)甲以乙、丙為被告,請求撤銷乙、丙詐害其債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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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1), B(3577), C(1864), D(917), E(0) #1728427

詳解 (共 10 筆)

#2565317

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乃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且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即必要共同訴訟要同勝同敗,不得為相歧異的裁判。

依民法§273:「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連帶債務人間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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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145

乙丙因為一起毆傷甲,對甲有連帶賠償責任。所以甲可以只告乙,求償;也可以只告丙,求償;也能乙丙一起告,求償。

甲如果決定只告乙,乙賠償甲之後,因為乙丙有連帶責任,乙可以向丙討錢,但這階段就跟甲無關了。甲如果只告丙,丙也可以事後向乙討錢,但就跟甲無關了。

重點在於:正是因為乙丙有連帶責任,所以甲不必兩人一起告。這不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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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808

在下的見解


(A)甲以共有人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 

因為是共有(沒分乙與丙的各自擁有範圍),所以只能一起告


(B)甲遭乙、丙共同毆傷,因此以乙、丙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如甲向乙丙求償100萬,乙、丙負連帶損害賠償之則,但甲可以單向乙或丙請求,剩下的就是乙跟丙的內部關係了

(因為甲的重點只要拿到100萬,至於100萬是乙或丙出,或是誰出多少就不是他需要關心的重點)


(C)繼承人甲、乙以丙為被告,請求丙返還其對被繼承人所積欠借款 

因為被積欠的借款甲、乙都有繼承權,無法分辨這筆借款屬於誰的繼承


(D)甲以乙、丙為被告,請求撤銷乙、丙詐害其債權之行為 

乙、丙一起詐害甲,要告就一起告囉...(不太會解釋~_~)


有錯煩請大大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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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234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是一起起訴或一起被訴 所以同勝同敗

但B是連帶債務人 所以只要起訴其中一位就可以 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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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612

下列何種共同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出租人以分別向其承租公寓之數個不同承租人為共同被告,訴請其給付租金 

(B)分別共有人共同為原告,向法院訴請無權占有共有物之人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 

(C)因搭乘C客運而車禍受傷之旅客,全體共同向法院訴請C客運公司應賠償各旅客所受之損害 

(D)第三人以生存之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98 年 - 98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3244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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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471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間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始適格

依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人之間並無一同起訴或被訴之必要,故尚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180110/news-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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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730

(B)甲遭乙、丙共同毆傷,因此以乙、丙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我認為是以丙打人,有可能乙就只揮一拳  真正中傷甲的是丙

要告他們要賠償的費用肯定是不一樣的

固有必要--同勝同敗 同進退   付的錢也是一樣

所以硬要選就是選B不是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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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337

關於(B)的解析

就侵權行為成立之部分,因就當事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係各自判斷,法院不必然須為相同之認定。 
資料來源:

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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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071
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屬於民法或民事訴訟的概...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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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862

民事訴訟法 第 55 條 (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不須合一確定)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PS.共同訴訟人的訴訟勝敗可各自分開各自獨立,即可有些人輸有些人贏(無須同勝同敗)彼此成敗利益和不利益並不影響另一個共同訴訟人


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須合一確定)  

Ⅰ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Ⅱ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Ⅲ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PS.必須數人一同被訴或一同起訴,即共同訴訟人的訴訟勝敗必須同勝同敗,彼此成敗利益和不利益都會影響另一個共同訴訟人


基本上滿足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的所有要件,就會被歸類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但是有個例外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不同的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必數人一同被訴或一同起訴(即本題(B)甲可以只告乙,求償;也能只告丙,求償),但仍須訴訟標的合一確定(即須同勝同敗)


了解以上「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的定義後,接下來就是要判斷各個訴訟標的之性質是否要求必須合一確定?


(A)甲以共有人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 

民法 第 824-1 條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Ⅰ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Ⅱ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Ⅲ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Ⅳ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

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Ⅴ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

但書之抵押權。

PS.這裡很明顯指出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起,取得的所有權為部分,但若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權利就會受影響,在會影響彼此的利益之下,當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即須同勝同敗)。


(B)甲遭乙、丙共同毆傷,因此以乙、丙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民法 第 185 條 (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連帶債務)

Ⅰ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Ⅱ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 第273條 (債權人之責任:對連帶債務之請求) 

Ⅰ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Ⅱ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 第275條 (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PS.連帶債務有學者認定為「普通共同訴訟」(不必數人一同被訴或一同起訴,也不必訴訟標的合一確定),但也有根據民法第273條和第275條,認定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必數人一同被訴或一同起訴,但仍須訴訟標的合一確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絕對不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為連帶債務的訴訟「不一定要數人一同被訴或一同起訴」。


(C)繼承甲、乙以丙為被告,請求返還其對被繼承人所積欠借款 

民法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包含繼承或合夥)

Ⅰ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Ⅱ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Ⅲ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PS.這裡很明顯指出繼承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在會影響彼此的利益之下,當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即須同勝同敗)。


(D)甲以乙、丙為被告,請求撤銷乙、丙詐害其債權之行為 

民法 第 244 條 (債權人之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Ⅲ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PS.這裡很明顯指出債權人想撤銷債務人的無償或有償行為,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在債務人受債權人撤銷會影響受益人的利益之下,當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即須同勝同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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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13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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