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公務人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懲戒權具有司法權的性質
(B)懲處的法律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
(C)懲戒有功過相抵制度
(D)懲處不得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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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0), B(274), C(93), D(89), E(0) #3429007
統計: A(2410), B(274), C(93), D(89), E(0) #3429007
詳解 (共 8 筆)
#6383872
關於公務人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懲戒權具有司法權的性質✔️釋字第396號解釋文
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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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96 號 解釋爭點 公懲法無上訴制度違憲?懲戒之程序及機關應如何?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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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懲處的法律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
- 懲處是由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行政法規所做的行政管理措施(例如:申誡、記過)。
- 《公務員懲戒法》是規範「懲戒」的法律依據,而非「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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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懲戒有功過相抵制度❌
在懲戒程序中,不採「功過相抵」制度。也就是說,即使該公務員過去有功績,仍不影響其違法事實所應負的懲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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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懲處不得先行停職❌
在特定情況下,為避免妨礙調查或繼續危害行政秩序,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先行停職,這屬於暫時性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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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4451
8 關於公務人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O懲戒權具有司法權的性質
→ 公務人員的懲戒權是司法權的範疇,懲處是行政權的範疇。
(B) X懲處的法律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
→懲處的法律依據為公務人員考績法,懲戒的法律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
(C) X懲戒有功過相抵制度
→ 懲戒沒有功過相抵制度
→ 懲處才有功過相抵制度,公務員人考績法§12
1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D) X懲處不得先行停職
→ 公務員人考績法§18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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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932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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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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