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人民向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類型時,原則上無須經訴願程序?
(A)撤銷訴訟
(B)怠為處分訴訟
(C)拒為處分訴訟
(D)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統計: A(145), B(42), C(71), D(2260), E(0) #389693
詳解 (共 6 筆)
訴願前置主義:即提出訴願之前,須先經訴願程序。目前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之訴、拒絕申請之訴)。
一、須先提起訴願之行政訴訟類型:
(一)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1. 怠為處分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 拒絕申請之訴: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橏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二、不需要先提起訴願之行政訴訟類型:
(一)第三人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確認訴訟:
1.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係指原告主觀上認為一客觀存在之行政處分為無效,但相關機關或其他人士卻認為有效,以致發生爭議影響權益,而有請求行政法院判決確認該行政處分為無效之訴訟。
2.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係指原告對於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與被告機關有爭議,因恐此一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明確成立或不成立,影響其權益,而請求行政法院以判決加以確認所提起之行政訴訟。
3. 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
(三)一般給付訴訟:
1. 財產上給付訴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此即為財產上給付訴訟。
2. 非財產上給付訴訟: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3. 預防不作為訴訟:人民起訴請求行政法院判令行政機關不得作成某項行政處分或其他職務行為。
4. 公法上契約之給付訴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此即所謂公法上契約之給付訴訟。
(四)民眾訴訟: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五)選舉罷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最佳解:是否要改成訴願前置比較正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