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為民選之縣議員、乙為縣議會所僱用之清潔人員、丙為縣立國民小學之授課教師、丁為執政黨縣黨部之主任委員。A 失業在家,想在縣議會找份工作,因此使用金錢向上述四人「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B)乙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C)丙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D)丁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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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53), B(254), C(544), D(839), E(0) #430564
統計: A(9953), B(254), C(544), D(839), E(0) #430564
詳解 (共 10 筆)
#705363
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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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7
乙丙丁皆非公務員,參照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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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693
我是用二分法
選項A跟B都是在縣政府作業與行使職務上的人員
至於C跟D則是與縣議會工作無關聯之人員
還有一看到D選項可以直接剔除了,因為他那個職位跟一般老百姓的工作沒兩樣
至於老師,講白一點,跟縣政府有甚麼關聯?
只剩A跟B選項
而選A不選B是因為B是縣政府受僱人員
有些根本是外包公司得標進來的
所以對職務影響力根本是0
最後選項A...不用我多說了吧
社會跑久了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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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639
TO 6F
公務員/公務人員 在不同法有不同的定義,在刑法上來講,議員也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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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307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最廣義的公務員。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最狹義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有興趣的還可以去找 公務員服務法;中立法等的 對公務員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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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07
賄賂和關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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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995
D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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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799
清潔人員不是公務員
國小授課教師不是公務員
縣黨部主任委員不是公務員
國小授課教師不是公務員
縣黨部主任委員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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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642
請教:
BCD人員雖非題指的公務員,
但做了這件事有犯法嗎?
如是的話會犯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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