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法官於窮盡調查證據之能事後,若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的存否仍無法取得確信(事實不明),便要做出有利於行為人的認定,這是基於何種原則?
(A)不自證己罪原則
(B)罪疑唯輕原則
(C)證據法定原則
(D)類推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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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9166), C(2601), D(515), E(0) #430565
統計: A(372), B(9166), C(2601), D(515), E(0) #430565
詳解 (共 9 筆)
#795625
「罪疑唯輕原則」或稱「罪疑唯利被告原則」,它常和「無罪推定原則」一併使用,指被告就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認定,如已用盡各種法定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其犯罪事實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無罪推定。
資料來源: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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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626
證據法定原則,也就是所有被法官採用的證據,一定要具有履行訴訟法律上規定程序之要件,才能被法官所採納,否則就會構成採證程序不合法的訴訟不利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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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4453
一堆有的沒的名稱
是不能統一只用一個名稱就好嗎= =
是要突顯自己是很專業的法律人嗎 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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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7933
無罪推定就是罪疑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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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8155
(A)不自證己罪原則(X)
(B)罪疑唯輕原則(O)
(C)證據法定原則(X)
(D)類推禁止原則(X)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要旨: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而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移送或起訴之案件則須秉公處理,審慎斷獄,不可先入為主,視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又「無罪推定原則」與「罪疑唯輕原則」固屬息息相關,惟「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於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之所有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各階段),故即便是檢察官,其於辦案時亦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對公平正義之維護或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皆應詳加蒐證及調查,以避免侵害人權。至「罪疑唯輕原則」則是在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於證據評價結束之後,方有適用,其存在之內涵並非在指導法官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明力,而係在指導法官於
未能形成心證之確信時,應如何判決之裁判法則,二者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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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23
跟是誰用的沒關係吧 無罪推定是說不可先入為主的對嫌犯存有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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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549
證據法定原則又哪裡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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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416
我一直以為無罪推定是法官用的,罪疑唯輕是檢官用的 = =
這下誤會大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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