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行政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B)行政契約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締約雙方認為該行政契約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該契約亦為無效
(D)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亦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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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5926), C(346), D(594), E(0) #527608
統計: A(288), B(5926), C(346), D(594), E(0) #527608
詳解 (共 9 筆)
#773134
B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行政契約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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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550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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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726
| 第 142 條 |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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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127
行程法112: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粉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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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100
(A)是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C)、(D)是行政程序法第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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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111
我記得有個東西是,一部分無效,其它部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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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77
(B)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 第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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