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對於公營事業機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電力公司屬公營事業機構
(B)公營事業機構因負有行政目的,故不受私法規範
(C)由各級政府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
(D)現行法制下,公營事業之財務審計、人事行政等受行政法規之羈束與行政機關幾乎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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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6209), C(108), D(469), E(0) #527609
統計: A(254), B(6209), C(108), D(469), E(0) #527609
詳解 (共 8 筆)
#1105643
公營事業機構--私經濟行政 當然受私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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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807
民法公司法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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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031
D可以參考釋字305簡單來說 一般不是由主管機關任用的都是私法契約,財務審計、人事行政等這就是任用有官等的,是公法契約
公營事業之組織形態不一。如決策上認某種公營事業應採公司組織之形態,則係基於該種公營事業,適於以企業理念經營之判斷,自應本於企業自主之精神及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為之。而在法律上,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者,雖可簡稱為公營公司,但其性質仍為私法人,具有獨立之人格,自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因之,公營公司與其人員間,係以私法人地位依其人事規章,經由委任(選任、聘任或僱用)之途徑,雙方成立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其對於人員之解任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之結果,而係私法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關係因而消滅。縱令公營公司人員之任免考核事項,法令定為應由政府機關參與決定,此種內部行為亦係政府機關與公營公司間之另一監督關係,並不影響公營公司與其人員間契約關係之存在。倘雙方就此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範圍。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認此種公營公司,無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係本於以往僅中央或地方機關,始有行政訴訟被告當事人能力之見解,此種見解,與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已不再援用,其實質意義,為此種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範圍,既未限制人民民事訴訟之救濟途徑,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合併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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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997
(B)私法EX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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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866
請問d有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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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185
有大師可以解析一下 B 跟D 嗎?
有法條嗎? 謝謝
有法條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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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5480
請問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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