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為:
(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犧牲補償責任
(D)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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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9), B(5878), C(96), D(21), E(0) #527612
統計: A(779), B(5878), C(96), D(21), E(0) #527612
詳解 (共 8 筆)
#1303992
無過失責任: 就算無過失時也要賠 不能發生任何差錯,出事就要賠(責任最重)
抽象輕過失: 有抽象輕過失時要賠 善盡管理人資格,加倍小心,有小錯就要賠
具體輕過失: 有具體輕過失時要賠 盡處理自己事務一般的注意,有普通錯誤要賠
重大過失責任: 有重大過失時要賠 責任較輕,一般情況不賠,有重大過失才要賠(責任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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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139
樓上正常過渡現象 只要想成躺者也中槍(無過失) 心裡就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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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306
國賠是無過失責任。(人民→國家)
而公務員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機關對其有權求償。(國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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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522
筆記
無過失責任就是不論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都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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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843
無過失責任我口語解讀為,這是不應該出現過失的事情,確出差錯了,所以法律文謅謅的說為無(不應該出現過失)過失責任。
看完又更為複雜的摩友們請別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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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999
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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