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民法第一九一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其賠償責任應由何人負擔?
(A)所有人
(B)佔有人
(C)所有人與佔有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D)所有人負擔三分之二,佔有人負擔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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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5), B(1038), C(442), D(60), E(0) #136426

詳解 (共 9 筆)

#108532


第 191 條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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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87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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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315
我還以為是土地所有人或佔有人
請啊摩大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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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59
工作物之所有人不也是工作物之佔有人嗎??還是說有直接和間接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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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32
感覺題目怪怪的,我以為所有人是「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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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260
題目有哪裡怪?要修正什麼?提出這些意見的...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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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84
題目怪怪+1
但是,既然題目明文考第191條,那還是只能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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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04
題目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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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84

法條題,說所有人就是所有人,其他選項一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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