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未得乙之同意,將乙寄放於甲處之手機出售於知情之丙,並移轉手機所有權給丙,試問此等行為之效力如何?
(A)買賣契約及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皆為有效
(B)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
(C)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得撤銷
(D)買賣契約及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皆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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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3827), C(741), D(891), E(0) #427299

詳解 (共 10 筆)

#692348

()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依民法第 153 第 345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或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成立。所以單純就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為「有效」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為必要,也就是甲要如何交付東西給丙是另一回事)

 

()移轉交付:甲交付丙手機的行為屬物權行為,但依民法第118 甲屬無權處分,必須經權利人乙之承認始生效力。所以單純就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屬「效力未定」。 (也就是東西就算已經給了,還是必須經由乙承認→始生效,乙拒絕→不生效)

 

()  對於丙而言:

此題丙為知情(惡意),丙占有手機則為無權占有,故不得主張善意受讓,權利人乙得依民法第 767 請求所有物返還。 若題目丙為不知情(善意),縱然甲無移轉所有權的權利,但丙仍受法律之保護,所以丙得依民法第801第948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手機所有權。

 

因選項並沒有提到()乙、丙之關係~()()甲、丙「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的效力」~

所以應該只需依()()個別要件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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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585

買賣他人之物(明確跟你說東西是別人的或未說明但買受人無法得知,並以自己名義做出行為)→無權處分:

    非善意受讓:

        債權:有效 

        物權:效力未定

    善意受讓:得聲明處分權有效,取得所有權

 

無權代理(自稱是代理人,以本人名義做出行為):

        債權:效力未定

         物權: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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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319
丙知情所以沒有善意受讓的問題,因此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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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069

23 甲、乙為兄弟,甲有一腳踏車棄置未用,乙覺得可惜,因此以甲之名義,與丙訂定該腳踏車買賣契約。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主張乙為無權處分

(B)甲可撤銷該買賣契約

(C)甲、丙之買賣契約為無效

(D)甲可主張乙為無權代理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8333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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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802

11F:丙不管知不知情物權都是效力未定

是乙(原物主)主張丙(買受人)不當得利才對,若丙知情→東西還給乙; 若丙不知情→不用還乙,乙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另外,無權代理的情況,第三人丙一定是善意的吧!
因為
自稱是代理人,以本人名義做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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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167
無權處分 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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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101
總之,以別人的名義效力未定甲謊稱是自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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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437
下列關於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權代理係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權處分係以權利人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B)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始生效力;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始生效力 (C)無權代理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者皆效力未定;無權處分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D)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效力歸屬於本人;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效力直接歸屬於無處分權人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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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257
1.要約+承諾=契約成立2.無權處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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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204
第170條(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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