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稅務行政事件除律師外,下列何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A)會計師
(B)記帳士
(C)地政士
(D)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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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2), B(300), C(209), D(178), E(0) #527618
統計: A(6722), B(300), C(209), D(178), E(0) #52761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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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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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061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 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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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858
社公學---訴願審議委員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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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426
會法專,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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