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人民不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臺北市政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應由何機關管轄?
(A)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B)臺北市政府
(C)衛生福利部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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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7), B(4396), C(191), D(83), E(0) #527622
統計: A(477), B(4396), C(191), D(83), E(0) #527622
詳解 (共 9 筆)
#823580
訴願法第8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辦理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
委任機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
或其直接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另此法有立法瑕疵:
應改為: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
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
向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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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515
訴願法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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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591
TO樓上,林清老師說訴願法8其實是立法錯誤,錯誤的地方在於「或」這個字,其實應為「之」。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簡單來說,委任本質上就是上級機關委任給所屬(=下級)機關,所以邏輯上來說,不可能會出現向委任機關訴願的情形。
但考題若出現第八條條文內容,仍依現有條文下去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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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500
為什麼答案不是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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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342
請問如果依照訴願法第8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應該算是受委任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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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696
為何不能向受委任機關提訴願
根據訴願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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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316
訴願第四條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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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277
訴願法第8條的權限委任(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一項亦有此規定)
係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ex衛生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編列非營業基金並委任健保局辦理相關業務,健保局是隸屬衛生署的。
其特色為:
二機關彼此間有隸屬關係
受任機關不得拒絕(因有隸屬關係,上命下從)
委任者僅為權限之一部
以受任機關名義作成並由受任人負責—涉及訴願的管轄
訴願之管轄:
既受任者,有上命下從之關係,須聽命於委任機關,自然由受任機關負責,既由受任機關負責,訴願之管轄機關自為受任機關之上級機關,其規則依第4條。
係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ex衛生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編列非營業基金並委任健保局辦理相關業務,健保局是隸屬衛生署的。
其特色為:
二機關彼此間有隸屬關係
受任機關不得拒絕(因有隸屬關係,上命下從)
委任者僅為權限之一部
以受任機關名義作成並由受任人負責—涉及訴願的管轄
訴願之管轄:
既受任者,有上命下從之關係,須聽命於委任機關,自然由受任機關負責,既由受任機關負責,訴願之管轄機關自為受任機關之上級機關,其規則依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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