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得為訴願之標的?
(A)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
(B)法規命令
(C)警察機關對於犯罪之偵查
(D)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人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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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1407), C(340), D(6909), E(0) #527621

詳解 (共 10 筆)

#1160425
不知出題者心態為何?D明明走懲戒法的再審議,或保障法的復審,僅非依法銓敘考試合格的公務人員可能走訴願,出題者以例外做標準,實在是混淆考生辛辛苦苦建立的觀念,很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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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361
回應Tang的疑問^^: 題目: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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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703

關鍵字-->公務人員「身分」=>=>相當「訴願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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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171
釋字第323號
對不合格或降低官等之審查不服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人事決定 ,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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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575

就是問何者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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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693
這題感覺是考選部在硬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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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814
公保法修法後第102條----考試錄取參...
(共 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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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140
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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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981
法規命令是一般處分,並非如同行政處分為具體公法上事件,而是對不特定多數人一般性規定,因此不同,而不能提起訴願。更簡單的說現行制度根本不管你法規對人民的感受,也就是沒有救濟方式~這個缺失留給以後考上的未來官能夠有為民服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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