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得為訴願之標的?
(A)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
(B)法規命令
(C)警察機關對於犯罪之偵查
(D)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人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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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1407), C(340), D(6909), E(0) #527621
統計: A(358), B(1407), C(340), D(6909), E(0) #527621
詳解 (共 10 筆)
#22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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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425
不知出題者心態為何?D明明走懲戒法的再審議,或保障法的復審,僅非依法銓敘考試合格的公務人員可能走訴願,出題者以例外做標準,實在是混淆考生辛辛苦苦建立的觀念,很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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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703
關鍵字-->公務人員「身分」=>復審=>相當「訴願」。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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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171
釋字第323號
對不合格或降低官等之審查不服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人事決定 ),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
對不合格或降低官等之審查不服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人事決定 ),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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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575
就是問何者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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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693
這題感覺是考選部在硬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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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140
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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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981
法規命令是一般處分,並非如同行政處分為具體公法上事件,而是對不特定多數人一般性規定,因此不同,而不能提起訴願。更簡單的說現行制度根本不管你法規對人民的感受,也就是沒有救濟方式~這個缺失留給以後考上的未來官能夠有為民服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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