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任職於 A 市政府拆除大隊,負責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明知其對於某鐵皮廠房無拆除權限,卻不告知其所有權人乙,使乙因甲具有拆除大隊公務員之身分,陷於錯誤而給付甲索賄之款項 100 萬元,依實務見解甲所為應如何處斷?
(A)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並依同法第 134 條加重處罰
(B)僅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C)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D)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統計: A(426), B(138), C(4957), D(1113), E(0) #1728444
詳解 (共 10 筆)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索賄人利用相對人不知情的情態下,詐取其財物。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索賄人和相對人都知情賄賂之事實,利用賄賂互利。
題解:
甲任職於 A 市政府拆除大隊,負責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明知其對於某鐵皮廠房無拆除權限(非職務上之行為),卻不告知其所有權人乙(消極作為,甲並未主動施以詐術),使乙因甲具有拆除大隊公務員之身分(因職務上之身分),陷於錯誤(不知情的情態)而給付甲索賄(利用相對人不知情的情態下之索賄屬於詐欺,而非賄賂)之款項 100 萬元,依實務見解甲所為應如何處斷?
(A)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並依同法第 134 條加重處罰 (X 錯誤
=> 詐欺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動施以詐術為必要,但甲並未主動施以詐術,而是乙單方面陷於錯誤,故不成立詐欺罪
(B)僅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X 錯誤
=> 詐欺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動施以詐術為必要,但甲並未主動施以詐術,而是乙單方面陷於錯誤,故不成立詐欺罪
(C)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O 正確
=> 甲不告知其所有權人乙,對於某鐵皮廠房並無拆除權限,使乙因甲具有拆除大隊公務員之身分(因職務上之身分),並陷於錯誤而給付甲索賄。因消極之隱瞞行為並未主動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應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D)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X 錯誤
=> 甲對於某鐵皮廠房並無拆除權限,不屬於職務上之行為,故不成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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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1.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其所利用者,不論係職務本身所固有之事機,抑或由職務所衍生之事機均包括在內(103台上461決),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僅須行為人因法律或命令賦予一定之職務,在客觀上及職務內容上有相當之關係,即足當之。
2.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施以詐術(貪污治罪條例-貪汙詐欺罪):犯該罪之施用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不知情的情態),亦包括在內。
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行為人主動)施以詐術(刑法-普通詐欺罪):犯該罪之施用詐術行為,行為人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方式行使。
4.機會:指一切與職權或職務有關之現成之事機、機緣而言。
5.身分:指基於職權或職務關係所取得一種法律地位與社會地位。
6.職權:指公務員所掌之權力而言。
7.職務:指國家分配於公務員所掌之任務,通常執行於該職務者,即得本於該職權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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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貪污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行為人主動)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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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類題
50.甲為政府機關編制內員工,以出差觀摩業務之機會,虛報出差日數,領取差旅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意圖得利,擅提公款罪
(C)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D)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103年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類科)#13996
答案:C
46.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刑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
(B)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中,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C)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除「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外,亦包括「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D)所謂「職務上衍生之機會」,不以與公務員職務具有關連性為必要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38015
答案:D
48 甲為看守所管理員,向該所人犯 A 訛稱可讓其在所內獲較舒適之生活,A 誤信交付提款卡、密碼,供甲提領現金 3 萬元花用。試問:甲所為應如何論罪?
(A)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C)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普通詐欺罪
(D)刑法第 339 條之 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初等 (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 法學大意#18820
答案:A
因為C是特別法,所以不選A。
1、甲任職於 A 市政府拆除大隊,負責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是授權公務員
2、貪汙治罪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如果貪汙治罪條例與刑法均有規定,則優先適用特別法→A、B排除
3、甲明知其對於某鐵皮廠房無拆除權限,所以不是職務上之行為,而是職務上之機會→排除D,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