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當事人對於法院尚未確定之裁定不服,得如何請求救濟?
(A)抗告
(B)上訴
(C)提起再審
(D)請求法院院長撤銷
統計: A(4421), B(601), C(355), D(28), E(0) #136435
詳解 (共 8 筆)
應該是這樣
未確定裁定-抗告
已確定裁定-準再審
未確定判決-上訴
已確定判決-再審
刑事訴訟:
未確定之判決-上訴(刑訴344)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訴349)
未確定之裁定-抗告(刑訴403)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訴406)
判決確定-再審(刑訴420~422) 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刑訴424)
判決確定-非常上訴(刑訴441)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民事訴訟:
未確定之裁判-上訴(民訴440)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未確定之裁定-抗告(民訴487)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判決確定-再審(民訴500)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何謂判決
判決係指案件經辯論終結後,法院所為之意思表示,屬裁判之一種形式。應由法院判決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判決通常以經當事人言詞辯論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對判決不服者,可提起上訴,上訴原則上有兩次的救濟機會,也就是2審及3審。
何謂裁定
裁定亦為裁判之一種,裁判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均應以裁定行之,裁定通常係依據當事人之書面聲請,故原則上不必經言詞辯論。對裁定之不服,其由法院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裁定者,則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處分。
對裁定不服,可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抗告原則上是以一次為限,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不能提再抗告。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8&cs_id=92&cd_id=437
YAHOO一下好像大概知道:
當事人對於法院尚未確定之裁定不服.得如何請求救濟?(93年試題).....抗告
對於程序上不服為抗告。
-------------------------------------------------------------------------------
當事人對於法院尚未確定之判決不服.得如何辦理?(95年試題)......上訴
對於判決不服者可以上訴。
=================================================
關鍵就在於
裁定不服=抗告
判決不服=上訴
刑事訴訟法
有效力。
未確定裁定-抗告 5日
未確定判決-上訴 20日
已確定判決-再審 20日
民事訴訟法
未確定裁定-抗告 10日
未確定判決-上訴 20日
已確定判決-再審 30日(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