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訴之撤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終局判決後即不得撤回起訴
(B)反訴不因本訴之撤回而失其效力
(C)原告撤回起訴時皆應得被告之同意
(D)於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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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043), C(8), D(109), E(0) #139111

詳解 (共 3 筆)

#312216

263.264.262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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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483
第 262 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第 263 條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第 264 條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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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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