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通常訴訟事件起訴時,下列何者非屬於起訴狀內應表明之事項?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B)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C)聲請訴訟救助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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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4), C(1804), D(107), E(1) #139112

詳解 (共 4 筆)

#1273468
第 244 條(起訴之程式)
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②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③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④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 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 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⑤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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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801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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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858

訴訟救助是獨立程序,並非起訴狀應表明的法定必要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的必要事項包括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聲明,訴訟救助需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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