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再議不服,有何救濟方法?
(A)聲請交付審判
(B)聲明異議
(C)提起抗告
(D)提起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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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1), B(889), C(521), D(281), E(0) #136464
統計: A(2411), B(889), C(521), D(281), E(0) #136464
詳解 (共 7 筆)
#109116
刑事訴訟法
| 第 258 條 |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 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 |
| 第 258-1 條 |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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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62
準抗告:對於檢察官所為之(聲請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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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632
本提因為沒有"再議"答案選項,所以(A)是正確的,不敢說文字敘述很正確,僅提下例給大家參考:
1、提起告訴之人,對於地檢署檢察官所作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不服者,應先向檢察官提出"再議"。
1、提起告訴之人,對於地檢署檢察官所作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不服者,應先向檢察官提出"再議"。
2、若提起再議後,地檢署檢察官仍為"無理由"駁回後,提起告訴之人的權益因已無法從檢察官這裡獲得伸張,可於再議駁回後十天內,透過委任律師提出理由書狀,直接向第一審法院提出"交付審判"聲請。
參考網址:"www.wretch.cc/blog/hotlaw/1141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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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788
回4F,題目不就已寫明"再議不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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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3
為什麼不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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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353
再議不服→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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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388
理由狀只能由律師提出嗎??可以自行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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