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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二級_司法行政(兩岸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44637
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二級_司法行政(兩岸組):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44637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甲生前育有三子,即乙、丙、丁。甲在世時,曾購買 A 房地登記為其長子乙之名義, 惟該房地仍由甲管理、使用、收益,所有權狀亦由甲收執中。甲死亡後,丙、丁主 張 A 房地雖登記為乙之名義,但甲並無贈與該房地予乙之意思,該房地仍為遺產。 乙見狀即將 A 房地出售於戊,並已移轉所有權登記完畢。試問:丙、丁之主張是否 有理由?戊是否取得 A 房地之所有權?(25 分)
二、甲死亡時遺留建地一筆,其子女乙、丙、丁三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未辦理繼承登記。 嗣乙未經丙、丁同意與戊訂立買賣契約,擅自將該建地之所有權全部出售予戊,乙 於收受全部價金後,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則乙、戊間所立之買賣契約, 是否有效?又若戊嗣知悉乙擅自出賣建地所有權全部實屬不當,乃依買賣及代位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丙、丁三人應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後,乙並應將其應 有部分三分之一之共有權移轉登記於戊。試問: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⑴乙亦有我國的國籍,目前在臺灣僅有居所位於桃園市?
⑵乙為中國大陸人民,未曾在臺灣有住所或居所?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 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 定認可。」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 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何謂外國 裁判的承認?試比較分析民事訴訟法關於承認外國裁判的規定,與前述關於承認大 陸地區裁判的規定之異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