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死亡時遺留建地一筆,其子女乙、丙、丁三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未辦理繼承登記。 嗣乙未經丙、丁同意與戊訂立買賣契約,擅自將該建地之所有權全部出售予戊,乙 於收受全部價金後,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則乙、戊間所立之買賣契約, 是否有效?又若戊嗣知悉乙擅自出賣建地所有權全部實屬不當,乃依買賣及代位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丙、丁三人應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後,乙並應將其應 有部分三分之一之共有權移轉登記於戊。試問: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