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 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 定認可。」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 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何謂外國 裁判的承認?試比較分析民事訴訟法關於承認外國裁判的規定,與前述關於承認大 陸地區裁判的規定之異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