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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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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重複)#25003
科目: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9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9)
(1)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表示本案在審判中可能有那些情形?(12 分)
(2)本件判決是否合法?並申論理由。(13 分)
(1)第一審法院如發現甲冒用乙名義應訊,應如何判決?理由為何?(15 分)
(2)第一審法院如未發現係甲冒用乙名義到庭應訊,判決主文宣告乙罪刑。乙經友人 告知此事,乃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5 分)
(3)如乙並不知情,亦無人提起上訴,記載乙為被告之第一審判決因而確定。判決確定 後檢察官始發現上情,乃對該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法院應如何判決?(5 分)
(1)試申述保安處分之宣告,應受比例原則規範之理由。(11 分)
(2)宣告1 多數保護管束。2 多數強制工作。各應如何執行?(6 分)
(3)受處分人經檢查後,有何種情形,檢察官不得命令解送,並應斟酌情形,先送醫 院治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8 分)
四、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保護管束期間,受保護管束人如發生若干情形,執行保護管束 者應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報告,其中除了受保護管束人報到開始執行、未遵守執行 保護管束者指定之事項、保護管束期間屆滿以外,請詳述還有那些情形,執行保護 管束者應向檢察官報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