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2.甲廠商承攬乙機關卸貨港船務代理工作之採購案,該採購案完成驗收後,投標廠商丙公司函文乙機關舉發甲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禁止轉包之規定,乙機關在查證後,發現甲廠商確有將本案採購轉包予丁船務代理公司。依本案契約第 5 條有關轉包與分包之規定,其中第 1 款約定「本採購案主要部分之項目或應由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為(違反者視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1)全部。」,甲廠商主張本案之契約主體並未變更,履約品質與履約責任亦完全由得標廠商負責,在此條件下,雖然甲廠商有委由他人完成部分細項工作,此種情形應係屬分包行為,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條之規定,試問甲廠商之主張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