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 廠商參加 B 招標機關工程採購案件之投標,由於核算工程造價時誤將某項使用材料價格估算偏低,其投標價僅為工程底價百分之七十,雖為最低標,招標機關未於當場決標與 A 廠商,但嗣後仍發文通知 A 廠商得標,A 廠商不予理會,故招標機關遂另函通知 A 廠商,若未依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即不發還其押標金,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