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1. 假設包含 A 及 B 兩種化合物之組成物已不具新穎性,惟該組成物用於除草、治療疾病 X 之用途具有新穎性,則下列何者最有可能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被准予專利?(A) 一種用於除草之組成物,包含化合物 A 及 B;(B) 一種用於治療疾病 X 之醫藥組成物,包含化合物 A 及 B;(C) 包含化合物 A 及 B 之組成物用於除草之用途;(D) 包含化合物 A 及 B 之組成物用於治療疾病 X 之用途。
2. 下列請求項之敘述,何者係屬利用自然法則,而符合發明之定義?(A) 一種低年級學童之數理文科課目的教學方法,其特徵在於將其授課時間比例為3:2:1;(B) 一種化合物 A 作為殺蟲之用途;(C) 一種利用 s= (k+1)(2n+k)/2 求取自然數 n 至 n+k 為止之和的計算方法;(D) 一種伸卡球之棒球運動投球方法。
3. 假設甲、乙兩案係屬先、後申請之相同發明(甲案先於乙案),若甲、乙兩案之申請人相同,且甲案已審定不予專利,但尚未公開,有關乙案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以核駁甲案的引證文件及理由,核駁乙案;(B) 以甲案為引證文件,依違反專利法第 31 條第 1 項先申請原則之規定為理由,核駁乙案;(C) 以甲案為引證文件,依違反專利法第 23 條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規定為理由,核駁乙案;(D) 應先通知申請人就甲、乙兩案限期擇一申請。
4. 關於我國請求項之記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一種自行車曲柄之製造方法,係包含下列步驟:(a)……;(b)……;(c)使用一非切削加工方式,將該踏板端封口。」請求項中「非切削加工」之用語係界定自行車踏板端封口之方式,會導致請求項不明確;(B) 獨立項若以二段式撰寫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C) 「一種化合物 A 之製法,……其反應溫度為 20~100℃,較佳為 50~80℃,最佳為 70℃。」請求項中「較佳」、「最佳」之用語,會導致請求項不明確;(D) 多項附屬項得直接或間接依附另一多項附屬項。
5. 設計專利之圖式中,對於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何方式呈現?(A) 主張設計之部分以粗實線表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以細實線表示;(B) 主張設計之部分以實線表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以虛線表示;(C) 主張設計之部分以粗虛線表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以細虛線表示;(D) 以電腦繪圖或照片表現部分設計者,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僅能以半透明填色等方式呈現。
6. 下列何者設計專利申請案是「認可其優先權主張」?(A) 設計專利申請案---包裝紙(B)設計專利申請案---包裝紙(C)設計專利申請案---包裝紙(D)設計專利申請案---包裝紙之部分
7. 已公告之請求項 1 的標的包含技術特徵 A+B,請求項 2 依附於請求項 1,另包含技術特徵 C,請求項 3 依附於請求項 1,其中 A 為 a(a 為 A 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請求項 4 依附於請求項 1,另包含技術特徵 D。下列更正結果,若皆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請問何者會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A) 更正後將原請求項 1 刪除,原請求項 2 改寫為獨立項;(B) 更正後將原請求項 1 刪除,原請求項 2 及 3 改寫為獨立項;(C) 更正後將原請求項 1 刪除,原請求項 4 改寫為依附於原請求項 2;(D) 更正後將原請求項 1 刪除,原請求項 4 改寫為依附於原請求項 3。
8. 關於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時,即所謂「一案兩請」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智慧局在核准發明專利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的發明專利權;(B) 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者,智慧局才能核准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消滅;(C) 在發明專利公告日起,該創作僅受發明專利權保護,發明與新型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D) 申請人要享受權利接續的利益,並不一定要在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
9. 關於設計專利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 說明書應載明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B) 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C) 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D)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10. 下列新型專利申請案之請求項,依現行審查基準之規定,何者符合新型專利之定義?(A) 一種生物檢測用試片,其製造方法之步驟包含:提供一絕緣層;將一金屬層以濺鍍方法附著於該絕緣層的表面,該金屬層係包含銅(Cu)、鎳(Ni)、鉻(Cr)、鐵(Fe)等金屬;(B) 一種管子、熱縮套管與膠黏合的方法,其步驟包含:在熱縮套管與管子的接合處點上膠;將管子、熱縮套管、膠之間加熱到溫度 A 以上,將溫度 A維持在時間 B 以上,使熱縮套管產生收縮同時和膠與管子產生黏合;(C) 一種資訊傳輸配速系統,其包括:一雲端伺服器,包括有一處理模組、一網路分析模組及一緩衝區,該網路分析模組分別與該處理模組與該緩衝區呈資訊連接,該處理模組可進行資料處理及整合,並產生有至少一封包,該網路分析模組可進行一網路連線速度的分析,並產生一連線速率資訊;(D) 一種消毒殺菌除臭劑,其組成包括二氧化氯溶液與辛辣物質組合劑。
11. 關於發明專利更正案之審查,下列更正結果,何者不會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A) 刪除請求項之部分技術特徵;(B) 請求項更正後由說明書中引進更正前請求項所載技術特徵之進一步界定的技術特徵,且更正後未改變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及其所欲解決之問題;(C) 請求項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更正為上位概念技術特徵;(D) 將請求項中之結構、材料或動作等技術特徵,更正為對應其功能之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技術特徵。
12. 關於更正與舉發合併審查之處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同一舉發案有二次以上之更正者,申請在先之更正,視為撤回;(B) 專利權人於舉發期間提出更正,因更正申請係對抗舉發攻擊之防禦方法,專利權人應於更正申請書載明伴隨一件或多件舉發案號,以確定後續舉發審查之爭點範圍;(C) 新型更正案與舉發案合倂審查後,當舉發人撤回舉發案,其更正案仍以實質審查方式為之;(D) 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因原處分審定結果對舉發成立之請求項有撤銷專利權之拘束力,故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為之。
13. 關於發明專利之舉發審查,該舉發聲明僅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之理由及法條,並未主張不具進步性,而經審查認為並無不具新穎性,縱認可能不具進步性,如您是該案審查人員,應如何處理方符合審查基準之規定?(A) 視被舉發人答辯內容而定;(B) 行使闡明權,是否主張進步性;(C) 逕依原主張之法條審查;(D) 逕依職權審查其進步性。
14. 關於提起舉發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僅限於利害關係人對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舉發;(B) 除特定事由應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均得為之,所謂「任何人」有包含專利權人自己在內;(C) 若申請案已經收到核准審定書,在公告之日前提起舉發,可受理其舉發申請;(D) 舉發人所提證明文件無法認定舉發人為利害關係人或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應為「舉發不受理」。
15. 專利法第 81 條規定,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關於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 待證事實不同,即使證據相同,仍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B) 舉發聲明中所載之請求項、舉發事由及證據所構成之爭點經審查不成立者,必須於審查確定後,任何人復以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始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C) 舉發人於行政訴訟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提出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者,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D) 同一專利權業經審定舉發不成立,但經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原處分重為審查者,則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16. 關於舉發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而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B) 舉發聲明主張撤銷請求項 1~3,舉發理由包含請求項 1~5 不符專利要件之理由,經追加舉發聲明主張撤銷請求項 4~5 後,得審查及審定;(C) 舉發人減縮舉發聲明,如專利權人尚未就原舉發聲明提出答辯,為避免當事人不必要之攻防,須通知專利權人減縮舉發聲明之事實;(D) 舉發聲明為請求撤銷請求項 1~4,舉發理由敘及請求項 1、2 及 5,應通知舉發人以舉發聲明中所載之請求項 1~4 補充理由及證據,超出舉發聲明之請求項 5,不得審查及審定。
17. 關於舉發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勘驗標的與舉發證據不一致者,可逕不受理或取消勘驗;(B) 舉發人主張實物證據係向某關係人購買者,應提出統一發票、送貨單等證據佐證;(C) 調查證據的方法包括面詢、進行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現場勘驗、向舉發人或第三人查詢等;(D) 型錄僅揭露部分內部技術,若就該部分內部技術即可判斷無法證明舉發人之主張者,則無須進行證據調查。
18. 下列申請專利範圍之第 2 項中,何者並非附屬項?(A) 1.一種馬達,包含元件 A。2.如請求項 1 之馬達,其以元件 B 替代元件 A。(B) 1.一種腳踏車,包含元件 A、B、C。2.如請求項 1 之腳踏車,另包含元件 D。(C) 1.一種化合物 A。2.如請求項 1 之化合物 A,其係用於治療肝病。(D) 1.一種製造化合物 A 之方法,……,其中反應溫度為 50~100°C。2.如請求項 1 之方法,其中反應溫度為 60~80°C。
19. 下列何專利申請案具有新穎性?(A) A 案為「用銅製成的產物 A」;先前技術揭露「用金屬製成的產物 A」;(B) B 案為「用於催化劑之化合物 X」;先前技術揭露「用於染料的化合物 X」;(C) C 案為「用於治療心臟病之組合物 X+Y」;先前技術揭露「用於治療胃病之組合物 X+Y」;(D) D 案為「氧化鋁陶瓷的製備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5~12 小時」;先前技術揭露「氧化鋁陶瓷的製備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3~10 小時」。
20. 關於說明書的記載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發明名稱應記載申請標的,並反映其範疇,例如物或方法;(B) 發明內容包含: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C)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不一定要一致;(D) 實施方式,係申請專利之發明的詳細說明,必要時得記載實施例。
21. 關於舉發程序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舉發案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審查人員應分別審查、分別審定;(B) 舉發程序包括專利權之舉發及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C) 審查人員不得於舉發聲明範圍內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D) 舉發時應載明舉發聲明,舉發聲明一經提起後仍得變更或追加。
22. 關於國內優先權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已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仍得申請分割,且其分割案可援用原優先權日;(B) 國內優先權只包含「一般優先權」、「複數優先權」二種態樣;(C) 判斷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之優先權主張是否認可,係以先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D) 先申請案曾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後申請案不可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二個月內主張國內優先權。
23. 甲國 X 公司以同一發明先於 2015 年 1 月 1 日向甲國申請專利(A 案),於 2015年 6 月 1 日向乙國申請專利(B 案),再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向我國申請專利,若甲國非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且與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X 公司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互惠國領域內未設有營業所,而乙國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向我國申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可以 A 案為基礎案而認可國際優先權;(B) 可以 B 案為基礎案而認可國際優先權;(C) 可以 A 案或 B 案中任一案為基礎案而認可國際優先權;(D) 無法以 A 案或 B 案中任一案為基礎案主張國際優先權。
24. 關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在說明書中若已明確記載「24~25℃」之數值,可將該數值限定引進載入申請專利範圍中,認定修正未超出;(B) 原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某溫度為 20℃~90℃,申請時說明書有記載 20℃~90℃範圍內的特定值 40℃、60℃和 80℃,修正將申請專利範圍之溫度為40℃~80℃、60℃~80℃或 60℃~90℃,認定修正未超出;(C) 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銅」,未記載「金屬」,將申請專利範圍之「銅」修正為較上位的「金屬」,認定修正超出;(D) 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記載「金屬」,未記載「銅」,將申請專利範圍之「金屬」修正為較下位的「銅」,認定修正未超出。
25. 關於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其誤譯訂正之申請及審查,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 申請人可先後或同時提出誤譯訂正與一般修正之申請,惟兩者應備具之申請書有所不同,申請一般修正應備具修正申請書,而申請誤譯之訂正則應備具誤譯訂正申請書;(B) 同時提出誤譯訂正與一般修正之申請時,可以申請一般修正附帶申請誤譯訂正;(C) 誤譯訂正之實體審查,分為二要件,須先判斷該訂正之申請是否屬於誤譯,其次判斷該誤譯之訂正是否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D) 誤譯之訂正若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得為不予專利及舉發之事由。
26. 關於判斷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形式審查要件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有關各種物質、組成物、生物材料、方法及用途者,不符合「物品」的規定;(B)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應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必須記載多個結構技術特徵;(C) 物品之鍍膜層、滲碳層、氧化層等,符合「構造」的規定;(D) 物品之技術特徵除形狀、構造或組合外,又涉及製造方法,符合「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27. 某申請人申請一發明專利案,說明書中記載有 A、B、C 三項發明,而申請專利範圍中僅記載 A、B 二項發明,經初審核准審定後欲申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 必須於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B) 可以將 B 發明分割出一新申請案;(C) 可以將 C 發明分割出一新申請案;(D) 分割出之新申請案仍屬於初審階段。
28. 某人於 2013 年 5 月 15 日申請一發明專利案,於 2014 年 11 月 15 日被公開,專利專責機關於 2015 年 10 月 23 日審查時發現一相關引證資料,其公開日為2012 年 2 月 7 日,請問欲判斷該申請案有無進步性時,其所依據之技術水準的時間點為何?(A) 2012 年 2 月 7 日當時的技術水準;(B) 2013 年 5 月 15 日當時的技術水準;(C) 2014 年 11 月 15 日當時的技術水準;(D) 2015 年 10 月 23 日當時的技術水準。
29. 關於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 方糖不具有固定凝合之形狀,因此非屬設計保護之標的;(B) 雷射動畫不具備三度空間特定形態,非屬設計保護之標的;(C) 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雖不具備三度空間形態,如其係應用於物品時,仍屬於設計保護之標的;(D) 有關聲音、氣味或觸覺等之創作,非屬設計保護之標的。
30. 下列何者非為舉發之法定事由?(A) 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者;(B) 違反產業利用性、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於設計專利為創作性)之要件;(C) 違反發明或新型之申請專利範圍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之要件;(D) 違反單一性之規定。
(一)甲申請專利時欲主張優惠期,該申請是否仍於優惠期之合法期限內?亦即欲主張優惠期時,最遲應於何日提出專利之申請?(4 分)
(二)甲僅以期刊發表之事實主張優惠期,其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理由為何?(4 分)
(三)甲僅以電腦展展覽之事實主張優惠期,其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理由為何?(4 分)
(四)除上述已公開之情況外,若乙於竊知甲之發明後,於 2014 年 2 月 10日將其內容公開,甲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理由為何?(4 分)
(五)若丙於 2014 年 6 月 11 日獨立完成與甲完全相同之發明,並於 2014年 6 月 27 日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若該發明符合專利要件,甲丙兩人之申請案何者可獲得專利,理由為何?(4 分)
二、 (20 分)請說明發明單一性概念?(10 分)並依下列案例,試分析其是否具發明單一性?(10 分)〔申請專利範圍〕1. 一種實施步驟 A 的設備 X,……。2. 一種實施步驟 B 的設備 Y,……。3. 一種半導體元件製造方法,包括依序使用請求項 1 的設備 X 實施步驟A 及使用請求項 2 之設備 Y 實施步驟 B。〔假設〕就先前技術而言,請求項 3 之製造方法符合專利要件,惟步驟 A、B 係不相同且不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