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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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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試_師級_法務:政府採購法實務#8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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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試_師級_法務:政府採購法實務#83214
科目: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試_師級_法務:政府採購法實務#83214
科目:
港務局◆政府採購法實務(概要)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5.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乙公司應丙公司之邀,為湊足三家廠商投標之要件,參與投標但未繳押標金,事後被甲機關發現乙公司與丙公司之標單係同一人填寫,依據本條規定追繳押標金,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