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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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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試題_專利技術工程類:專利審查基準及實務#123581
科目:
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3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選擇題 (30)
1. 請求項之申請標的為一種化學式為 X 之化合物,說明書中敘述該化合物之多項物理化學性質,惟欠缺如何製備該物質之方法的說明或相關實施例,請問該請求項違反下列何項規定?(A)不符合發明之定義。(B)無法據以實現該發明。(C)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D)不具進步性。
2. 下列何種請求項之記載方式涉及醫療方法,而應不予專利?(A)化合物 A 在治療心臟病之用途。(B)化合物 A 在製備治療心臟病之藥物的用途。(C)用於治療心臟病之化合物 A。(D)製備用於治療心臟病之化合物 A 的方法。
3. 相對於先前技術,下列各發明專利申請案,何者具有新穎性?(A) A 案為「用於催化劑之化合物 X」,先前技術揭露「用於染料的化合物 X」。(B) B 案為「用於治療心臟病之組合物,由化合物 X 及 Y 所組成」,先前技術揭露「用於治療流感之組合物,由化合物 X 及 Y 所組成」。(C) C 案為「用銅製成之產品 A」,先前技術揭露「用金屬製成之產品 A」。(D) D 案為「氧化鋁陶瓷的製備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5~12 小時」,先前技術揭露「氧化鋁陶瓷的製備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3~10 小時」。
4. 關於發明單一性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單一性時,僅須就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的發明進行判斷即可。(B)多件發明專利申請案併案申請時,若不符合單一性,於領證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可就專利權申請分割。(C)同一請求項中出現以擇一形式記載的不同發明時,無須進行單一性之判斷。(D) 申請案違反發明單一性之規定而取得專利權者,任何人得對之提起舉發,撤銷其專利權。
5. 關於國際優先權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主張不喪失新穎性、進步性之優惠與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效果並不相同。(B)主張優先權時,「相同發明」的判斷應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已揭露於優先權基礎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為基礎。(C)後申請案主張複數優先權時,所據以主張之不同的優先權基礎案必須是於同一國家所申請者。(D)主張部分優先權之後申請案,其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未揭露於其優先權基礎案的部分,亦即未主張優先權的部分,仍得作為嗣後提出之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基礎。
6. 關於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可以將說明書中明確記載之技術特徵,引進至請求項中,以作進一步之限定。(B)不可以擴大某一請求項之範圍。(C)可以增加請求項之總項數。(D)不可以將測量圖式所得到的尺寸數值,新增至請求項中。
7. 關於最後通知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經最後通知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B)對於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原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通知。(C)申請案經發給審查意見通知並經申復、修正後,審查時如認定仍有不准專利事由,且該等事由係歸責於審查人員者,將不得發給最後通知,而應發給審查意見通知。(D)經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不得增加請求項。
8. 關於誤譯訂正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經最後通知後,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即不得提出誤譯之訂正。(B)外文本某頁某段之全部內容未見於中文本對應部分者,不得申請誤譯訂正而將該段內容補充至中文本內。(C)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中文本所揭露之範圍。(D)准予誤譯訂正後,訂正本中准予訂正之事項即取代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有修正者為修正本)中對應記載之事項。
9. 有關專利法第 32 條「發明與新型專利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於我國申請專利時,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人必須完全相同。(B)發明與新型專利之申請日必須相同;若有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專利之優先權日亦須相同。(C)發明專利的所有請求項所載之發明內容與新型專利權的所有請求項所載之新型內容皆必須相同。(D)於申請時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中,均須聲明同日分別申請相同創作之事實。
10. 關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申請的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分割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B)說明書或圖式中形式上記載二個以上之發明,但實質上為一個發明者,不得分割。(C)於再審查階段准予分割者,原申請案仍為再審查案,其分割案為初審案。(D)分割案再經分割之分割案,若符合分割申請之形式要件及實體要件,仍得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並得主張原申請案之優先權及優惠期。
11. 有關設計專利圖式之揭露方式,下列何者不正確?(A)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物品之外觀應以實線繪製,隱藏在物品內部的特徵,必須以虛線繪製。(B)圖式得以物品之照片呈現。(C)申請專利之設計有主張色彩者,不得僅於設計說明敘明色彩,但未於圖式具體呈現其色彩。(D)圖式除了包含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外,尚得繪製「剖面圖」,以表現其特定之斷面輪廓特徵。
12. 有關設計專利之定義,下列何者正確?(A)若物品為粉狀物、粒狀物之集合體而無固定凝合之形狀,例如「藥粉」、「炒飯」,不符合設計之定義。(B)設計專利之花紋或色彩必須能恆常顯現於物品上,電腦圖像僅是一種透過螢幕顯現而暫時存在的圖形,故「螢幕之圖像」並不符合設計專利之定義。(C)設計專利必須是肉眼能夠辯識、確認而具備視覺效果,若物品通常係藉助儀器觀察以供普通消費者進行商品選購者,例如「鑽石」、「發光二極體」,不符合設計之定義。(D)設計專利是保護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若申請專利之設計具視覺效果但亦兼具功能性者,不符合設計之定義。
13. 圖像設計專利之圖式中僅揭露平面圖形本身而未以虛線表示所應用之物品,且說明書亦未記載所應用之物品者,應以何理由不予專利?(A)不符圖像設計之定義。(B)不符明確性要件。(C)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D)不符產業利用性要件。
14. 下列何者不符合「成組設計」之規定?(A)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之「床包組」(包含床罩、床單及枕頭套)。(B)習慣上以成組物品使用之「文具組」(包含鉛筆、橡皮擦、直尺及鉛筆盒) 。(C)同時包含視聽音響組及其視聽螢幕上之圖像之「具有圖像之視聽音響組」。(D)具有相同設計風格之「汽、機車」。
15. 關於衍生設計專利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B)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且不得晚於原設計之公告日。(C)同一人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D)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即使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
16. 某甲於 2016 年 6 月 1 日申請一發明專利 A,其於 2016 年 2 月 1 日已於展覽會上公開其發明,而有不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優惠的適用,某乙則於 2016 年5 月 1 日以相同創作內容申請發明專利 B,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發明專利 A 將因 2016 年 2 月 1 日之展覽會公開而喪失新穎性。(B)由於發明專利 A 有優惠之適用,該優惠期之日早於發明專利 B 之申請日,所以發明專利 A 不因發明專利 B 之較早申請而無法取得專利。(C)發明專利 B 將因 2016 年 2 月 1 日之展覽會公開而喪失新穎性。(D)發明專利 B 申請在先,所以可取得專利。
17. 判斷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關於說明書及圖式記載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應判斷申請專利範圍是否為說明書所支持。(B)應判斷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C)應判斷是否符合單一性。(D)應判斷修正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8. 甲案:一種竹筷,其形狀呈細長圓柱狀,該竹筷之一端部為圓錐形且其周緣呈螺紋狀,其特徵在於:竹筷加工成形後,浸泡於殺菌劑中 10 至 25 分鐘,再置入烤箱中烘乾。
乙案: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其特徵在於:該杯體材料為鋁合金。
下列關於甲、乙案是否符合新型專利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A)僅甲案符合。(B)僅乙案符合。(C)甲、乙案均不符合。(D)甲、乙案均符合。
19. 下列何者符合發明之定義?(A)一種利用 s=(k+1)(2n+k)/2 求取自然數 n 至 n+k 為止之和的計算方法;(B)一種數理科課目之教學方法,其特徵在於將低年級學童之導入、展開及綜合之授課時間比例設為 3:2:1。(C)一種利用注音或字形、筆劃檢索漢字之編碼方法。(D)一種電腦漢字輸入方法,包含:步驟 1,選擇特定字根作為編碼碼元。步驟 2,將該編碼碼元指定到特定鍵盤之對應鍵位;步驟 3,利用該鍵盤之對應鍵位輸入漢字。
20. 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人員於製作新型專利核准處分書之過程中,發現該新型專利申請案與某一已公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創作內容相同,關於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人員對該新型專利申請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對該新型專利申請案以不具新穎性為由作出核駁處分。(B)視已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結果而定。(C)如無其他不符形式審查要件之理由,則可逕予核准處分。(D)對該新型專利申請案以不具新穎性為由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檢送已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資料,請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提出申復。
21. 關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B)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必須由審查人員具名。(C)新型專利申請案採形式審查,所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也只進行形式審查。(D)雖非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對他人之新型專利權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2. 關於新型專利更正案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對於新型專利權人所為之更正,無舉發案繫屬者,僅就形式要件予以審查,不涉入實體要件之判斷。(B)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若經他人提起舉發,專利權人得於答辯時申請更正,新型專利更正案應併同舉發案以實體審查方式為之。(C)於新型更正案審查期間,他人始提起舉發者,應併同舉發案改以實體審查方式為之。(D)新型專利舉發案處分後,於行政救濟期間始提起更正者,一律不受理更正。
23. 有關請求項之記載形式,下列何者不正確?(A)若附屬項有依附於二項以上之請求項者,應以選擇式為之,例如以「或」的擇一形式用語表現。(B)多項附屬項得直接或間接依附另一多項附屬項。(C)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D)每一請求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僅在句尾使用句點。
24. 關於新型專利更正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刪除部分請求項者,得重新依序排列所有請求項之項號。(B)更正圖式,刪除部分圖式者,不得變更其他圖式之圖號。(C)對於多項引用或依附之請求項,刪減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請求項,並分項敘述其餘之請求項而增加請求項者,應將增加之項次依序列於已公告之最後一項請求項之後。(D)更正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者,應於更正申請書中記載更正前及更正後之內容,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
25. 關於新型專利之更正,下列何者明顯超出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前之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通氣孔蓋,係包括一中空之殼罩……。
2.如請求項 1 之通氣孔蓋,其中……。
3.如請求項 2 之通氣孔蓋,其中……。
4.如請求項 1 之通氣孔蓋,其中殼罩第二端之開口處設有一檔板……。
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通氣孔蓋,係包括一中空之殼罩,其中殼罩第二端之開口處設有一檔板……。
2.如請求項 1 之通氣孔蓋,其中……。
3.如請求項 2 之通氣孔蓋,其中……。
4.(刪除)
7(A)僅請求項 1 明顯超出(B)請求項 1、2 明顯超出(C)請求項 2、3 明顯超出(D)請求項 1、2、3 皆明顯超出
26. 有關「舉發審查」之處理原則,下列何者不正確?(A)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原則上各案獨立審查,審查人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合併審查。(B)舉發審查時若遇爭點不明確,得行使闡明權以確認舉發人真意;惟若僅為法條明顯錯誤之情形,得不行使闡明權,逕予適用正確之法條進行審查。(C)由於專利制度具公益精神,為減少訴訟及行政資源之浪費,審查人員得於舉發聲明範圍外,依職權審查舉發人所未提之理由及證據。(D)任何人曾就同一專利權提起舉發,經審定舉發不成立者,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有一事不再理之效果,不得再為舉發。
27. 關於發明專利之舉發事由,下列何者非屬可以單獨主張者:(A)申請專利範圍不為說明書所支持。(B)發明不具產業利用性。(C)不應認可優先權。(D)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之技術內容。
複選題
28. 關於舉發證據公開日期的認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證據為載有日期之型錄,可推定該型錄內容於該日公開。(B)證據為網際網路資料時,可推定該資料內容於網頁資料上所揭示的日期公開。(C)證據為書籍時,可推定該書籍內容於其內頁的印刷日公開。(D)證據為雜誌時,可推定該雜誌內容於所揭示之出版日公開。
複選題
29. 舉發人補提理由及證據,自舉發之日起已逾 1 個月,惟係於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前提出者,專利專責機關對於該補提理由及證據應如何處理?(A)若屬補強證據,即應審酌之。(B)若屬新證據,則不予審酌。(C)一律不予審酌。(D)仍應審酌之。
30. 甲以裝置 A 申請發明專利,並取得專利權在案。乙以該專利權違反專利法第23 條之擬制喪失新穎性規定為由提出舉發,關於以下揭露相同裝置 A 之證據,專利法第 23 條規定者何者正確?(A)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告之國內外專利案。(B)任何人申請在先但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國內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C)專利權人以外之人申請在先但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國內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D)專利權人以外之人申請在先但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後始公告之國內專利申請案。
申論題 (5)
(1)馬庫西式(Markush-type)請求項?
(2)兩段式(two-part form)或吉普森式(Jepson-type)請求項?
(3)瑞士型(Swiss-type)請求項?
(4)手段功能用語(means plus function)請求項?
二、 (20 分)
張三於 2016 年 11 月 3 日,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下稱張三案),其說明書所載技術內容為 A、B 及 C,請求項所載技術內容為 A,自申請日起 18 個月後被公開。
甲案:申請人為張三,申請日為 2016 年 11 月 8 日,請求項所載技術內容為 B。
乙案:申請人為李四,申請日為 2016 年 11 月 3 日,請求項所載技術內容為 C。
丙案:申請人為李四,申請日為 2016 年 11 月 11 日,請求項所載技術內容為 B。
丁案:申請人為張三及李四,申請日為 2016 年 11 月 18 日,請求項所載術內容為 C。
上述甲、乙、丙及丁案之說明書所載技術內容均為 A、B 及 C,且於無其他核駁理由之情況下;試問,甲、乙、丙及丁案分別與張三案比對,是否會准予專利?並請分別說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