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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106年 - 106-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試_師級_法務: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83206
106年 - 106-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試_師級_法務: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83206
科目:
港務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港務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1) 「關係人」於刑事訴訟法上之定位為何?
(2) 檢察官欲先將甲列為關係人,待取得甲之相關口供後,再將其轉 為被告之作法,是否合法?
2.公車司機甲駕車不慎撞傷騎機車之乙。因甲拒賠乙之損害,乙即向法院 訴請甲和所屬之 A 客運公司應連帶賠乙醫藥費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醫 藥費,訴訟進行中,乙又向法院表示甲應再賠償修車費七萬元以及慰撫 金三十萬元,A 客運公司不同意法院審理乙賠償修車費及慰撫金之部 分,問:若依實務見解,當事人之行為效力如何?法院應如何處理?
3.乙駕駛小轎車,從後追撞甲所騎之機車,致甲摔倒而死亡。甲之大哥 丙即委任律師丁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乙則委任律師戊為其辯護人。檢 察官偵訊乙時,戊在場,戊當場請求檢察官傳訊乙之助手庚證明乙無 過失。不過檢察官至偵查終結並未傳喚庚,亦未告知不傳喚之理由。 丁知檢察官將偵訊乙而請求在場,但不為檢察官所允,因而偵訊乙時 並未在場。後丁發現該承案檢察官與乙的老闆 A 有資金往來,因而認 該檢察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遂向地檢署聲請檢察官迴避未果。即 公開向媒體揭露該檢察官與乙的老闆 A 有不正常資金往來之事實及不讓丁在場是為袒護乙等程序事項。試依刑事訴訟法說明律師丁揭露偵 查事項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
4.甲、乙二人因共同侵權行為受假扣押裁定後,係由甲、乙共同提供反 擔保金新台幣 100 萬元,免為假扣押執行。其後在侵權行為之本案訴 訟,債務人甲勝訴、而債務人乙敗訴判決確定。試問,債權人得否持 對於乙之勝訴確定判決,請求對於甲、乙二人所共同提供之反擔保金 新台幣 100 萬元全部為執行?
5.某大學一年級學生甲(父母為 A、B)、乙(父母為 C、D)兩人皆十八歲未 婚,因同時對同學丙女(十八歲未婚)有好感而展開追求,丙女和甲常相 約出遊,乙因妒而生恨,某日乙看見甲騎機車載丙上街,乃駕車從後追 撞甲、丙,導致甲、丙摔車受傷。因乙拒絕認錯賠償,甲乃自為原告, 以乙為被告並列 C 為乙之法定代理人,具狀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賠 償甲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問:法院收受甲之起訴狀後應如何處理該 訴訟案件?
6.A 公司涉嫌高價販賣標榜百分百純天然果汁,實際上卻是果汁含量不到 百分之三之糖水。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對該公司之董事長甲以違反刑法 第 339 條詐欺罪起訴,並同時聲請法院依據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沒 收 A 公司銀行帳戶內之五百萬現金。A 公司抗辯該款項與果汁販賣所得無關,試問,A 公司如何於該審判程序中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