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 104年 - 104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25597
104年 - 104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25597
科目: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2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選擇題 (20)
1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委任乙專利師為代理人,授予乙有代收關 於本案一切資料之權限,且記載乙之送達地址為「臺北市 A 路 2 段 5 號 4 樓」。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准 予專利,於民國 104 年 3 月 9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發函通知甲於文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納相關規費,並 交由郵務機關送達。嗣郵務人員於 104 年 3 月 12 日(週四,正常上班日)上午 10 時 15 分抵達「臺北市 2 段 5 號 1 樓」,因乙自該日起請假 2 天,無法聯絡,郵務人員即將該通知函交予該處公寓之住戶 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丙簽收(親簽丙的姓名)。丙於翌日(104 年 3 月 13 日,週五,正常上班日)交予乙 所屬事務所之總機人員丁,並於 104 年 3 月 16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轉交予乙。試問:本件智慧財產 局之通知函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A)104年3 月 9 日 (B) 104年 3 月 12 日 (C)104年 3 月 13 日 (D) 104年 3 月 16 日
2 甲就乙所取得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後,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前往郵局掛號郵寄方式寄送,清楚蓋有郵戳日期為 104 年 6 月 1 日。嗣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104 年 6 月 5 日收受(週五,正常上班日),收文戳章記載 104 年 6 月 5 日,並於 5 日(週一,正常上班日)指定 A 專利審查官審查,嗣於 104 年 7 月 20 日(週一,正常上 班日)因 A 離職而改指定 B 專利審查官審查。試問:甲之舉發提出日為何? (A)104年 6 月 1 日 (B) 104年 6 月 5 日 (C)104 年 6 月 15 日 (D)104 年 7 月 20 日
3 由經濟部訂頒之專利審查基準,其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行政規則 (C)行政契約(D)行政計畫
4 技術審查官於訴訟期日(含準備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法庭之訴訟程序中,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對證人發問 (B)協同兩造整理爭點 (C)命兩造提出證據(D)為專家證人
5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一發明專利,經智慧財產局審查認不具進步性而為「不 予專利」之審定,甲對該初審審定不服,試問:甲得否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其理由為何? (A)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經濟部為智慧財產局之上級行政機關 (B)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C)不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依專利法之規定,甲應先申請再審查,對於再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向 經濟部提起訴願 (D)不可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因依專利法之規定,甲應先申請復查,對於復查之審定不服者,始得向經濟 部提起訴願
6 舉發人甲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不服,應於何時提起訴願? (A)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 (B)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 45 日內 (C)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 60 日內(D)自收受舉發不成立審定之次日起 90 日內
7 甲取得發明專利後,每年均於期限內繳納年費,惟未於第 6 年繳費期限期滿前繳納第 6 年專利年費,亦 未於期滿 6 個月內加倍補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即發函告知該專利權已當然消滅 (下稱系爭函文)。甲對系爭函文不服,試問:甲得否提起相關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 (A)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再審查,因系爭函文致其專利權消滅,智慧財產局應自為審查 (B)可直接提起訴願,因系爭函文致其專利權消滅,係屬行政處分 (C)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系爭函文致其專利權消滅,影響人民權益重大,僅可由行政法院審理 (D)不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因系爭函文僅屬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
8 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下列何種情形得不附理由? (A)對經常性濫訴者所為之處分 (B)就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所為之處分 (C)期刊已經報導處分之結果者 (D)有可能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者
9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 在。」此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A)執行力 (B)既判力 (C)存續力(D)一事不再理
10 甲對乙之專利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駁回訴 願,甲即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應以何人為被告? (A)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B)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C)經濟部(D)乙
11 甲對乙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甲不服而提起訴願, 則乙可否參與訴願程序? (A)因「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之相對人為甲,乙非相對人,自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B)因審定結果為「舉發不成立」,對乙有利,乙不得參與訴願程序 (C)因訴願決定之結果可能影響乙之專利權,故乙可參加訴願 (D)因乙的利害關係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同,故乙可參加訴願
1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嗣後就同一處分之事件,有必要時,仍得再提起訴願 (B)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C)凡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得為訴願代理人 (D)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較撤銷行政處分所欲維護之公益為高時,為保障公益,原處分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該行政處分
13 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卻遭駁回,如認為其權利受違法損害,經訴願程序後,人民得提起何種行政 訴訟? (A)確認訴訟 (B)撤銷訴訟 (C)給付訴訟(D)課予義務訴訟
14 依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具備專利師資格者於專利行政爭訟事件得為訴訟代理人,下列 有關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陳述,何者錯誤? (A)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B)終止訴訟委任,應向行政法院提出書狀為終止之表示 (C)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有關訴訟代理事項均得單獨為之 (D)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其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即停止其訴訟代理行為
15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何種智慧財產行政訴訟? (A)簡易行政訴訟 (B)一審通常行政訴訟 (C)二審通常行政訴訟(D)三審通常行政訴訟
16 下列何者非專利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之行為? (A)確認爭點 (B)訂定審理計畫 (C)就證據為辯論(D)為訴之聲明
17 因專利權之讓與、信託及授權或設質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之登記,其性質為何? (A)對抗要件 (B)成立要件 (C)生效要件(D)構成要件
18 下列何者非專利舉發行政訴訟程序中確認專利有效性採行之程序? (A)確認專利價值 (B)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C)確定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平(D)判斷先前技術有無提供創作動機
19 舉發人甲提起舉發時,以 A 引證主張乙之專利(僅 1 項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嗣甲提起行政訴訟,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僅能提出何種新證據? (A)以 A 引證主張不具新穎性 (B)以 B 引證主張不具新穎性 (C)以 D 引證主張不具進步性(D)甲不能提出任何新證據
20 舉發人甲提起舉發時,以 A 引證主張乙之專利(僅 1 項請求項)不具進步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甲無 法證明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公開,訴願機關亦同此認定,甲遂於行政訴訟審理時,舉出證人 B 以證明 A 引 證早已公開之事實。試問:智慧財產法院得否審酌證人 B 之證述? (A)可審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 (B)可審酌,因證人 B 之證述屬補強證據 (C)不可審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 (D)不可審酌,因證人 B 之證述屬補強證據
申論題 (3)
1乙於訴願階段提出的新證據,訴願受理機關可否審查?請就訴願及專利行政救濟 性質說明。(15 分)
2如果該訴願案遭訴願駁回,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新引證案如果在智慧財產法 院提出,可以嗎?其理由?有無限制?請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作論述。 (15 分)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所規定之委任、委託及委託行使公權力,請分別說明 其意義。並由主體、對象、對外名義及訴願管轄機關比較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