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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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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從業職員/法務: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72794
科目: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第一題: 甲起訴乙,以A物的買賣契約為由,請求交付A物並移轉其所有權。乙於訴訟中,表示當 事人間「未曾就A物訂立買賣契約,縱使有相關約定,也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則表示 當事人間約定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就有無A物買賣契約的成立及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二事實,應由何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5分】
(一)上述借貸契約書中之「X與Y均同意就本件借貸關係發生紛爭時,士林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條款之性質及要件為何?Y得否不受該條款之拘束,而抗辯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並無管轄權?【11分】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繫屬中,Y將其對X之債務,交由欠Y極大恩情之自然人Z承擔, 此時Y是否可繼續擔任被告?請依據不同之立法例與我國之相關規定說明之。【14分】
(一)某甲主張其於上述判決確定後之第7日,即已透過第三人丁給付該500萬元之借款 予某乙,且其亦未積欠某乙其他任何債務。試問某甲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主張如 何之救濟程序?【12分】
(二)第三人某丙則主張該經查封之電視機1台係其所有,僅係其借予某甲使用,執行 法院對該電視機並不得實施強制執行。試問某丙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主張如何之 救濟程序?【13分】
第四題: 按《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原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該〈督促程序〉中之「支付命令」屬於《強制 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惟立法院於105年7月1日公布將《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之規定修正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 行名義。」試問,新法刪除舊法部份內容,其區別之實益何在?請以《強制執行法》相關規 定說明之。【25分】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