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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2 專技高考_律師各類科: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72580

科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 年份:107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為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保險法問題不予討論)董 事長,A 公司為公開發行未上市櫃公司,乙為 B 投資公司(下稱 B 公司) 董事長。B 公司為炒作 C 上市公司(下稱 C 公司)之股價,要求甲以 A 公司之資金配合購入 C 公司股份,甲在未告知原因下指示 A 公司之投資 長丙投入新臺幣(下同)10 億元,於特定期間購入 C 公司股份,丙向甲 表示該 10 億元已規劃投資 D 公司或 E 公司之股份,並已完成投資分析 報告,於該時期投資具有較高之獲利可能性,且投資 C 公司有違反保險 業投資限額之規定,但在甲堅持之下,丙仍予以配合購入 C 公司股份。 惟丙為免 A 公司遭受損害,乃於購入後不久即提前售出 C 公司股份,獲 利 1 億元;但同期若係投資 D 公司股份者,可獲利 2 億元,投資 E 公司 者則可獲利 5000 萬元。二個月後,此事遭到揭發,檢察官起訴甲、乙 二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對 A 公司投資 C 公司股份之行為,有違反 保險業投資限額規定而予以裁罰 500 萬元。依該公司之分層負責決行表 及投資作業管理辦法,投資長負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及建議之權,對個 股投資未超過 5 億元者有決行權,但超逾 5 億元之個股投資,必須提報 投資委員會作成決議。 同時期,甲為拉抬其自有土地價格,在甲向 A 公司董事會揭露其為土地 所有權人之情形下,董事會討論時針對本件僅聽取五分鐘報告,即表決 通過以高於鑑價 10%之價格向甲購入土地,總價 50 億元,報告中表示 「若土地可以與鄰接的其他四筆土地共同開發者,則開發價值將增加 10%,但該四筆土地涉及繼承糾紛已二十年尚未解決,繼承人約有五十 人」,該次董事會獨立董事戊因病未出席。 土地購入二年後,適逢臺灣不動產市場價格上漲,A 公司又以相當於市 價之 60 億元價格將該土地出售予甲之配偶丁擔任董事長之 X 公司,董 事會於討論出售土地時,有獨立董事戊表示反對,認為土地價格正在上 漲應暫停出售,且有第三方 Y 公司提出願意以 70 億總價向 A 公司購買 該筆土地,故即使要出售亦應以 70 億元為出售價格,但董事會仍接受 與 X 公司以 60 億元進行土地買賣交易。在買入與賣出土地之董事會討 論時,甲均未迴避。X 公司取得土地數日後即接到 Z 公司願以 80 億元 價格購買該筆土地之要約,但 X 公司仍在等候更高價格之出價。 代號:30640-30940 頁次:2-2 F 公司為 A 公司之前十大股東,但在董事會並無席次,於媒體得知上開 股票投資事件及不動產交易事件,以書面向獨立董事戊請求 A 公司應對 甲及丙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未投資 D 公司之損失及遭裁罰之 500 萬元罰 鍰;另向甲及其他參與土地交易案之董事請求賠償以高於市價購入土地 之損失,並解除後來 A 公司與 X 公司間之不動產出售交易。戊為此尋 求法律意見協助。問以上所述事實,除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不予論述 外,請就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討論,若涉有證券交易法問題者,亦 請一併討論,惟請以公司法爭點為主。(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