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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F組(財稅法)︰稅法總論#100502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F組(財稅法)︰稅法總論#100502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選擇題 (0)
申論題 (2)
一、某甲假借某乙之名義,買進法拍屋登記乙為所有人後,再行出售。經稽徵機關查 得,因甲未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憑據,遂依財產交易所得標 準推定其所得額並核定補稅。並按推計所得為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罰 以一倍罰緩。甲不服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故再提行政訴訟,試問甲得為何種主 張。
二、納稅義務人甲在申報並完納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經該管乙稅捐稽徵機關對 甲之申報稅捐案進行抽案調查,就甲原先所申報之營業收入及營業費用,依據查得 資料予以調整後,按計算後甲之營業淨額及其全年所得額,依申報時當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以 A 處分命甲補繳稅款,同時按前揭計算,另以 B 處分 對甲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甲對於上開命補繳稅款與裁罰處分均感不服,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酌後,除追減原先所認列部分之營業收入 外,卻也同時剔除原先所認列部分之營業費用,以甲營業淨額及全年所得額不變為 由,將復查申請駁回。甲主張,其在復查申請程序中,僅提及主張應追減申報當年 度之營業收入,並未同時主張應剔除營業費用,而原處分機關竟在復查程序中違法 審酌,同時剔除原先已經由 A 處分所准予認列之營業費用,顯然違反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且有訴外裁判之嫌疑;再者,稅捐稽徵機關並未主動斟酌,納稅義務人甲 實有其他年度之可合併計算減除的營業虧損,亦未主動告知其得主張減除該等營業 虧損的權利,使其因此利益受有損害,並違反就有利不利於當事人之事實應一併加 以注意的程序法原則。上述主張,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