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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 107年 - 107 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F組):稅法總論#103361
107年 - 107 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F組):稅法總論#103361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最低生活所需費用不應課稅,是租稅法上的共識,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 第 1 項所明定。但是, 「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 需之費用」之內涵如何,則尚有未明。假設主管機關主張,由於絕大多數人民都 是受薪階級,該機關已經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意旨,將「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從 2017 年的每人每年 128000 元增加一倍,這就已經保障了人民的基本 生活所需費用了,不須要另外再設相關規定。請說明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時,是否 應該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入計算基礎?(5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 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 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一)甲得對本稅處分提出何種主張?(25%)
(二)又得對處罰處分為何種主張?(25%)請分述之。